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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
颁布时间:1998-1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推动 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国 家建材工业局发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定》、《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散装水泥质量状况,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凡在广州地区从事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储存及使用的单位 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市散装 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生产和中转散装水泥企业的条件 第四条 水泥企业生产散装水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取《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广州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证书》; (二)散装水泥生产前连续两年出厂水泥合格率达到100%、富裕强度合格 率达到100%; (三)水泥窑单机年生产能力8.8万吨(含8.8万吨)以上; (四)有专用的散装水泥库,且每个散装水泥库的容量以本厂每个编号吨位 数作基数。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中转站(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具有三个以上(含三个)的散装水泥中转库,总库容量大于1000吨, 并配有计量装置、收尘装置,保证发货计量准确和达到环保要求; (二)已设置检验部门并取得市建委颁发的试验(或检测)资质证书; (三)进库的散装水泥必须由具备散装水泥生产条件的企业供应,且供货厂 家相对固定。 第三章 散装水泥出厂质量的要求 第六条 散装水泥出厂质量应当符合相应水泥品种的国家标准的下列要求: (一)出厂水泥合格率100%; (二)富裕强度合格率100%; --------------------------------------------------------- 硅酸盐水泥、普通水泥 --------------------------------------------------------- 425 425R 525 525R 625 625R 3天抗压强度 26.0 27.0 28.0 32.0 33.0 35.0 (MPa)不小于 7天抗压强度 - - - - - - (MPa)不小于 终凝时间 6.5 6.5 6.5 6.5 6.5 6.5 (h)不大于 --------------------------------------------------------- 矿渣水泥、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 --------------------------------------------------------- 325 425 425R 525 525R 625R 3天抗压强度 - - 22.0 250 27.0 32.0 (MPa)不小于 7天抗压强度 20.0 26.0 - - - - (MPa)不小于 终凝时间 8.0 8.0 8.0 8.0 8.0 8.0 (h)不大于 --------------------------------------------------------- (三)抗压强度和凝结时间见表(略); (四)28天抗压强强度控制值≥水泥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富裕强度值 +3S; (五)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 3.3%; Cv=S/R×100% 式中:R--全月(或一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六)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0%。 (七)水泥中碱含量≤0.8%(按Ma2O+0.658K2O计算值表示)。 第四章 水泥企业生产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散装水泥要提高半成品质量合格率、降低熟料的F-CaO,要求立 窑熟料出窑时f-CaO<2.5%、合格率大于85%;转窑熟料出窑时f-CaO<1.5 %、合格率大于80%。出磨水泥安定性合格率大于95%。 第八条 出磨水泥不允许直接放入散装库,应先输入水泥储库,经检验安定 性及其它质量指标合格后,经均化进入散装库,以确保散装水泥的均匀性;出厂 散装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必须达到控制值。 第九条 入散装库的水泥如改变品种、标号时,应先将散装库所存的余灰清 理干净,避免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混库。 第十条 散装水泥库底应设置返料输送系统,以便不合格水泥混入时可将其 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 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如下(五大通用水泥): 120万吨以上,不超过1200吨为一编号; 60万吨以上--120万吨,不超过1000吨为一编号; 30万吨以上--60万吨,不超过600吨为一编号; 10万吨以上--30万吨,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 8.8万吨以上--10万吨,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 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 超过取样规定的吨数。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出厂时,必须在装车(船)的同时按本厂每编号吨位数 均等取样进行全套物理化学性检验。散装水泥的取样可在散装库顶水泥入口处或 散装库下料口处设置自动取样器取样,也可在装车(船)时人工取样。在进行出 厂检验的同时要留封存样,封存样要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三个月。 第五章 水泥出厂和出中转站的手续 第十三条 水泥按编号经检验确认合格后,由化验室主任或厂(站)水泥专 管人员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销售部门,一份交仓库作为发 货依据,一份由化验室存档。未经检验的或不合格的水泥任何人无权通知出厂( 站)。 第十四条 销售部门和仓库必须严格按化验室《水泥出厂通知单》注明的编 号、标号、货位及数量验证无误后发货。装有散装水泥的车辆出厂(站)时,要 通过汽车衡计量;柔性大包装水泥、船装散装水泥需经准确的计量器具计量。水 泥发出前,做好《出厂水泥回单》记录的填写;水泥发出后,仓库必须把填写的《 出厂水泥回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化验室、一份留仓库存档。 第十五条 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化验室按销售部门提供的购货单位,在水 泥发出日起7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外)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 泥发出日起32日内补寄。 第十六条 当水泥出中转站时,中转站应按第十五条的要求提供由中转站试 验室检测的试验报告。如果出现水泥质量问题由中转站负责。 第六章 散装水泥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出厂(站)时,水泥厂(中转站)必须向用户提交产品 合格证,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中转站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和 水泥品种、名称、标号、出厂(站)编号、数量及发证人等,每车(船)一证、 随货同行。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出厂质量的验收交货,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标准与GB1 75-92、GB1344-92标准第一号修改单规定。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出厂(站)时,供货单位在装有散装水泥的车(船)出 口蝶阀处镶嵌上由广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监制的印有该水泥厂产品商标(中转站 名称)的专用铅封,以防产品假冒。 第二十条 收货单位根据出厂(站)时,供货单位在装有散装水泥的车(船) 出口蝶阀铅封的完好性进行验收,如发现铅封被启或货证不符,有权提出异议或 拒收。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建立健全散装水泥的 验收、储库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不同品种、标号、生产厂或生产时间相隔超过一个月的散装水 泥应分车(船)运送、分库(罐)存放,不得混淆。如品种、标号、生产厂等有 变化时,装车(船)或入库(罐)前先将车(船)、库(罐)及输送设备清理干 净。工地所使用的散装水泥罐,应配备准确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使用前应对其安定性、强度和必要的其他性能进行检 验,并做混凝土试配,根据试配结果择优使用。如因水泥出厂时间超过三个月( 快硬水超过一个月)或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有明显降低时,应按规定进行复检, 并按复检的结果使用。 第七章 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厂、出中转站散装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时, 应迅速通知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并及时向市建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按合同进行实物质量验收,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 被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定不合格或废品的,属于重大质量事故,供货单位应 在事发后七天内向市建委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并接受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厂、出中转站散装水泥自检或经复验、抽查富裕强度不足的, 供货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因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或某项质量指标未达到产品标准而借地存 放的,一律按废品或不合格品处理;外单位在水泥厂内设置的各类散装库,凡已 办理委托管理手续的,其所存水泥按生产企业内部水泥处理。 第八章 散装水泥产品监督抽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州地区散装水泥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由广州市水泥质 量监督检验站按有关规定执行。若抽查结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应立即通 知使用该批水泥的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市建委将对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通报。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散装水泥,其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市 建委申请办理《广州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证书》。各生产企业、经销售单位向本 市供应散装水泥,应向购买方提供《广州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1998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建委负责本细则在施行过程中的有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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