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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特困居民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1-18

     2005年1月18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区特困居民家庭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石市城区特困居民家庭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区特困居民家庭(含城区农村居民 家庭)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城区特困居民家庭救助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救灾救济、城乡优 待抚恤的补充。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患有急性脑中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重度精神分裂症、严重 烧伤等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手术治疗,而个人无力负担全部医疗费用的特困居民家庭。   第四条 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居民家庭。   第五条 需要救助的其他城区特困居民家庭。   第三章 申请救助办法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城区特困居民,原则上向居住地社区(村)居(村)委会 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村)居(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入户调查 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写《黄石市城区特困居民家庭救助申报暨审批表》,报街道办 事处(乡镇)和区民政局审查、审核,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   申请救助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大病救助申请人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入院病历、出院小结、正式医疗 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2、生活救助申请人需提供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证明。   第四章 救助标准、救助资金来源及资金分级负担办法   第七条 城区特困居民家庭救助标准:   1、大病救助,每年每人仅限一次救助,救助标准3000元。   2、城区特困居民生活困难救助,每年每人不超过两次,每次救助标准300元。   第八条 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为:   1、财政预算资金。依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精神,市财政按上年度城区低保 资金支出总额的8%每年从地方低保预算中安排拨付,各区财政按上年度各区低保资 金支出总额的5%每年从区级财政预付中安排拨付。   2、社会捐赠资金。    3、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九条 市民政局和各区民政局分别建立城区特困居民家庭救助资金专户。被救助 对象救助资金按市财政、各区财政6:4的比例分摊。   第五章 监督与监管   第十条 救助工作要做到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金额公开, 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受理居民 的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的检查、市审计局的审计。   第十二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省出台的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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