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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驻鄂部队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3]17号颁布时间:2003-04-29

     2003年4月29日 鄂政发[2003]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驻鄂部队、 军队院校、武警部队: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驻鄂部队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 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驻鄂部队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 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减 轻国家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国发[2002]20号和 中央军委[2002]3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结合 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贯彻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 [2002]3号文件精神的自觉性   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军的大事,对于促进军队的长远发展 和加速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建立与我军质量建设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的新型后勤保障体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认真 学习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2002]3号文件精神,从讲政治的高 度充分认识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重大意义。要增强大局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建 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把握政策,明确任务,尽职尽责,形成合力,以高度的政治责 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支持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要以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真抓实干的精神,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分类指 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2002]3号文件 精神落到实处。   二、制定政策,统筹规划,积极为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提供有利条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坚决贯彻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 [2002]3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和主动协助部队做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各 项工作。各级领导对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饮食保障社会化。要支持部队运用竞争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 任务。地方政府应将军队饮食保障纳入城市“菜篮子工程”,努力提供优质服务。改 革单位取消炊事班编制后,饮食保障可实行对外承包或内部重组改制,由承包单位独 立经营并接收原单位职工,与军队彻底脱钩。   商业服务社会化。要将驻军商业服务纳入当地商业网点规划。改革单位取消军人 服务社事业单位编制后,对原军人服务社规模较大的可以择优选择地方商业机构进入 营区,开办“连锁店”、“小超市”等方式或由军队职工承包经营,职工连同服务项 目一并移交,并与部队彻底脱钩;营区附近商业服务比较方便且购买力较小的单位, 直接依托社会保障。   营房保障社会化。营房保障社会化管理采取将物业的管理服务项目委托给物业管 理企业(含从事专项管理服务的企业),或者承包给由军队职工重组改制的服务实体 的方式实施,职工随同服务项目移交,与部队彻底脱钩。各级政府要主动了解驻地部 队水电气热供应和军人、职工住房需求,并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和服务保障 计划,加快推进。   要将军队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市政管网建设计划。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根 据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要将供水、电、气、热干(管)线的延伸与部队营区的 实际需要结合起来。营区内供水、电、气、热管线由部队解决,承建方式由部队与地 方协商解决,并给予优惠。军人(含离退休人员)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热 应分户计量,实行“一户一表”,由地方水、电、气、热管理部门直接收取。对部队 需要开通双路供电的,要优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 保障。   免收军队营房保障需要配套改造项目的费用。军队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 改造的项目,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 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及其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它各种名目收取的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   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在驻军相对集中的城市(镇),对军 人和军队职工住房建设,有条件的可划拨或优惠价格提供地皮,作为军队干部、职工 住房小区建设,军队有组织的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当地政府要给予安排,除享 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外,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内。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 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对无住房的干部职 工,当地政府要安排廉租房或提供租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油料保障社会化。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优先安排军事运 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做好 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 ([1994]后交字第403号)的有关规定,在军事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 部队驻地尚未开通公交车的,地方交通运输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设站点,把公交线 路延伸至营区。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免收现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老干部搭乘 公交车车费。地方政府要将通往驻军营区(含生活区)的道路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规划, 将道路修至营区。营区内的道路建设资金由驻军筹措为主,地方适当给予补助。现由 驻地部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路,以军事为主要目的的公路由驻军进行管 理与维护.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以民用为主的公路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管 理与维护,确保畅通。各地石油公司要为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单位确定 就近油料供应点,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加油服务。   医疗保障社会化。军人医疗按照驻鄂部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远离军 队医疗机构(医院)100公里以上的军人、部队职工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 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凭驻军与当地政府统一认定的证件,到政府主办的医院 就诊优先并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费予以优惠,对急诊、危重 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根据需要或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   军队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各地政府要把军队职工接收安置作为重中之重,积极支 持部队通过“人随项目走”、“重组改制”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途径分流安置职 工,落实分流安置所需各项资金,保障分流职工安置的需要。   凡采取整体移交或地方承包经营的项目,坚持“人随项目走”的原则,其劳动、 人事、工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随同转移,与军队彻底脱钩,重新与地方用人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重组改制”的经济实体,必须到地方有关部门完成登记注册,随即转移职工的 劳动关系,与军队彻底脱钩。   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国家规定给予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规 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所需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 业保险。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职工档案及相关材料移交其户口所在县(市、 区),与军队脱钩。   部队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 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属地政策,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职工,其连续 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当地参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 再补缴社会保险费。其经费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解决。   部队职工用工、培训、等级考核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把部队职工分 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地方政府应从政策、机 制上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把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工人 技术岗位等级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军队 不再单独组织。   移交地方职工的人事劳动问题,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广州军区联勤 部司令部《关于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有关劳动人事问题的通知》(鄂劳社 办[2000]92号)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继续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 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安置经费和军退职工的生活、医疗待遇。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为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经济实体提供优惠政策。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 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和部队整体移交的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 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 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32号)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部队富余职工与部队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 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执行,当地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享 受优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各种收费给 予优惠。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目标实现   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推进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作为建设现代化、正规化 革命军队和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成立支持驻鄂部队后勤 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地区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政策 的落实、加强军地之间的协商和沟通,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按 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狠抓各 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计委、经委、财政等部门要把驻鄂部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各级建设、物价、电力等部门要为城市 (镇)规划区内部队的水电气热供应和军人住房提供便利条件,给予优惠。各级工商、 税务、卫生等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证、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手续时, 要简化程序,从快办理。各级交通、石油部门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 为军事交通运输和油料保障提供便利的条件。各级人事、劳动、保险、民政部门要在 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并积极协调安排就业。   承担驻鄂部队后勤保障任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 行国家、军队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军队和地方职能部门 监督管理。   驻鄂部队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以对军队建设负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发挥部队自身优势,充分挖掘潜力,调动积极因素,创造性地抓好改革。教育官兵、 职工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积极投身改革实践中来。各军分区(警备区)、 人武部要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为地方政府当好参谋,提出建议,为驻鄂部 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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