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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秭归矸石发电厂等6个电厂(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的通知

鄂经贸资源[2002]578号颁布时间:2002-12-16

     2002年12月16日 鄂经贸资源[2002]578号 有关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 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精神, 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认定秭归矸石发电厂等6个电厂(机组)为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 文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名单  电厂(机组)名称  利用资源 装机容量(千瓦)  锅炉容量(吨/小时)  备 注 秭归县矸石发电厂  煤矸石  2×15000        2×75 当阳市马店能源经济 煤矸石  3×6000+1×6800  2×35 +2×40 开发公司矸石发电厂 刑门矸石发电    煤矸石  2×6000         2×35 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发电有限公司  煤矸石  2×6000         2×40     1×12000机组                                   暂不予认定 武汉清江化工股份  余 热  1×1500        1×5.5 有限公司发电厂 葛州坝股份有限公司 余 热  1×12000     1×15+1×10+1×3 水泥厂余热电站                   (余热锅炉)                          1×45(补热锅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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