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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

鄂发[1999]20号颁布时间:1999-10-15

     1999年10月15日 鄂发[1999]20号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鄂战略,加强技术创新,突破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提高 湖北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振兴湖北经济的首要战略任务 1.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的重大意义。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的主要途径,是调整和优化我省经济结构,促进经 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性措施。推进技术创新,就是要 促进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 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在即将 到来的二十一世纪,科技创新将进一步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世界各国综 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全省上下必须明确, 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加技创新,是事关国家富强、民族振兴 的大事。既要充分认识新的科技革命带来的严峻挑战,更要珍惜和抓住带来的难得机 遇。把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质的飞跃,摆在经济建设的首要地位,把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实施科教兴鄂战略的突破口来抓,推动湖北经济更快更好 地发展。 2.明确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把高新技术 产业化与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结合起来,力争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全省逐步建立 起以企业为主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科技发展要求的技术创新体系和 运行机制,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使高新技术产业在重点区域形成气候、重点 产业形成规模、重点产品创出名牌,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实 现技术发展的新跨越。到2005年,力争全省科技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 到50%以上,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 值比重达到25%以上,初步形成高新技术主导产业,基本建成沿江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带。到2010年,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全省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 3.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是电子信息、 生物工程及新医药、新材料三大高新技术产业群。同时,积极发展光机电一体化、环 保及高效节能等高新技术产业。围绕上述重点领域,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定期公布 优先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引导企业发展市 场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产品,逐步形成具有湖北特色和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合理 配置科技资源,切实解决一些科研项目分钐和重复的问题。每年精心组织优选和实施 一批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集中力量,协同攻关,取得突破。 4.加快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围绕传统产业特别是冶金、汽车、 化工、纺织四大支柱产业,强化高新技术的渗透与辐射。引导企业应用电子信息技术、 先进制造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节能降耗与质量监控技术等共性技术,着眼于增加品 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加强对传统工业高起点的技术改造,重点实施 一批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加快传统产业技术升级的步伐。大力推进农业科技 革命,加快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其它新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重点推广和普及动 植物育种、高效栽培,病虫防治、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一批能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关 键技术,大力实施“四优(优质杂交油菜、优质三元杂交猪、优质米、优质水果)工 程”,抓好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和涉农企业紧密结合的农业科技开发与推广应用服务网络,使农业 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通过高新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的结合,促进传统农业向 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转变。大力推动电子商务、远程教育等新兴服务业的发 展,加快高新技术在金融、咨询、贸易、文化等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推广,提高第三产 业的科技含量,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促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 综合开发利用领域的技术创新,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5.促进企业尽快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要增强创新意识, 把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把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 经营管理水平作为企业走出困境、发展壮大的关键措施。要尽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运 行机制,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与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相结合,与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开拓国内外市场相结合,不断增强我省企 业的市场竞争力。全省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都要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用2- 3年时间创建和完善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100个,其中通过国家认定20个。企 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的自主投入力度,面向市场需求,努 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与关键技术,做到生产一代、储备一代、开发一 代。同时,要围绕产品的升级换代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技 术改造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立足高起点,在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源的基础上,积极 采用先进适用制造技术、工艺和装备,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要注重对国外先进技术 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不断缩小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促进我省主导产 业的技术升级。 6.加快科研机构改革步伐,大力推动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转 制,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原则上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 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服务机构等。现有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 对于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 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回报的科研机构, 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鼓励和引导转制 科研机构引进民营机制,实行民营化经营。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从事高新技术研 究开发和产业化的,经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要尽快改变应用研究中 存在的重论文、轻开发的现象,鼓励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 民营科技企业,加速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步伐。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紧制 定完善改革方案,200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转制任务。   7.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积极推进以资源优势互补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开发型产 学研结合,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资产、技术、人才为纽带共建技术开发 机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长期的全面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围绕我省有优势的重 点高新技术产业,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中择优组建若干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加快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造就一大批既有丰富专业 知识,又具有全面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使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成为 企业技术创新的后盾和依托。鼓励国内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来鄂合作创业办产 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从事科学研究、技 术开发和人才培养,以增强我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实力。 8.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建设。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龙头, 以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抓点联线,以线带面,加速建设沿江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带。进一步强化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上下联动,形成合 力,奋斗5年,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成国内一流科技园区。各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要坚持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宗旨和方向,进一步推动开发区产 业结构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和创新创业环境的建设。 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要办好以科技创业服务中 心为核心的创新服务体系,增强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转化高新 技术成果提供"孵化"服务的功能。充分利用应用型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的有利时 机,采取有力措施吸引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产业,鼓励科 研人员和教师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工作。有条件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大学科技园和留学生园,培育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 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当前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配强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领导班子,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 行机制,增强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功能,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 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有条件的中小城市,可以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要 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评估,对少数不再符合条件的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经评审后取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9.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机制灵活、创新意识强的优 势,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各级财政部门要本着保护国有资产权益、 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业的原则,帮助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理顺产权 关系。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要充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民营科技企 业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 10.积极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和某些性质相似的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这类机构积极沟 通科研部门与产业、金融等部门的联系,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技术中介和 信息咨询服务。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行业行为,进一步培育和健 全技术市场。加强重大技术供需信息库以及科技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 11.实行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注重 吸引国际上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大财团来我省投资办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嫁接改造传统产业,加强高新技术特别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 定期选择一批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以引导外资投 向。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2.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 合的投融资体系。增加政府对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引导性投入。各级科技 经费要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省级科技三项经费年增长不低于 10%。省财政筹措1亿元资金,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用于加强科 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省科技三项经费以不低于60%的额度,用于支持高 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1999年起,每年从省级财政和回收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各拿 1000万元,专项用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的重大项目的贷款贴 息。加大财政周转金的清理回收力度,回收的周转金重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 展。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倾斜。对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力量资助科 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实行政府采 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鼓励政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省内高 新技术产品。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增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资金。 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主体。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 售收入的比重,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其它企业按省《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 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风》中的有关政策执行。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高新技术 项目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所得税可由财政酌情予以返还。 抓紧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由省财政出资3000万元,武汉市财政出资 7000万元,省市共建东湖开发区高新技术风险基金。有条件的城市也可建立按市 场机制运作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除投资基金,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 度。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鄂注册、对湖北高新技术 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 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改进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 式,努力扩大对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规模。 13.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授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行 使市一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经济管理权限。到2000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法转 让土地使用权和出租房地产的收入,以及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的各种税费,除 按规定上缴中央的外。以1995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全部留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财政,用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作为政府投入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资本金。对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经省批准的 高新技术产业园,可参照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14.实行对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执行国家现行减免税规定。2005 年前,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从认定之日 起执行下列政策: ——继续执行鄂发[1997]3号文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征收后 头两年全额返还,以后返还税率超过15%的部分,其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 %以上的,返还税率中超过10%的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 内按50%的比例列收列支,其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项目和经 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可列收列支,全额返还。对高新技 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所需基建和设备投资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 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生产经营场所,自建 成或购置之日起,房产税可列收列支。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 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用的生产和实验设备, 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可按30%的综合折旧率加速折旧。 ——优先推荐有成长性的优秀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或到海外资金市场融资。高新技 术企业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计划。在申报创新基金时, 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可适当放宽。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列入省级以上试产计划的重大新产品,三年内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 行列收列支。 凡属减免税款和列收列支的款项,必须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15.积极支持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发展。对认定的科技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 进行“孵化”期间,获利起两年内实行所得税列收列支;两年后依据其是否成为高新 技术企业按有关政策区别对待。 进一步改进科技型企业的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 定。 16.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认真落实技术、管理作为生产 要素参与投资、分配的政策。引导鼓励优秀科技人才进入企业创新创业,尽快成长为 科技型企业家。鼓励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将其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参与业收益分配。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经审核可达35%。若合作各方另有 约定,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对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可按有关规 定提取奖励经费。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 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在项目成功投产 后,连续在3至5年内,从实施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 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 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 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 总额的50%。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经营管理人员,可优先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可不受学历、 资历和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产业化 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7.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独立兴办企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人才、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和留学人员,可给予办 理入户手续,免收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城市建设增容费,并在住房、子女入 学等方面提供方便。留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人员,可申请购置微利商品房。国 内外科技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来鄂实施转化的,经批准可优先获得科研经费资助和其 它资金支持。鼓励省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鄂设立科技型企业,其股东不受户 籍限制;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 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在首期缴付 的出资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超过首期出资额的50%。 18.大力扶持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转制时,原有的正常事业 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他人员的社会保 障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转为企业的享受国家和我省支持科技型 企业的待遇;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加国家和省科研课题及项目的申请、竞标时,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19.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奖励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加大科技奖 励力度,调整奖项设置、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设立包括科技进步类、科技成就类、 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类和国际科技合作类在内的综合科技奖项。根据《国 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要求,加强评奖工作的管理和分类指 导。 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 权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违法侵权行为。对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依据《 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按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给予扶持。 20.设立“科教兴鄂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出10名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 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 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由省政府予以重奖。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全面开创技术创新工作的新局面 21.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实施技术创新“一把手工程”。各级党委 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 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 新,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 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强化工作考 核,把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指标作为衡量各地经济发展质量和考 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22.加强科技法制建设,运用法制手段保障、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 展。要积极探索,用法律规范确认和保证科技进步的优先地位。在广泛调研、充分论 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并出台《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湖北省高新技术 开发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全省科技立法体系。同时,加大执法力 度,对科技创新主体确认、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科技成果评价奖励等 依法进行规范、管理,坚决查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把推进 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3.形成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 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地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各 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作出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 操作办法,搞好检查督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为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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