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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办函[1998]101号颁布时间: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 人办函[1998]101号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收 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 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函复 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 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 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 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 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 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办发[19 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决定,只适 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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