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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5]22号颁布时间:2005-03-25

     2005年3月25日 威政办发[2005]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 位: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条例》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 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威海市区(含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60元, 资金负担比例不变。   二、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政府要参照威海市区的保障标准,结合当地实际, 对本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低保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政府应负担的资金 必须及时拨付到位。各级民政部门对保障金要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时 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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