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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电集团人[2000]456号颁布时间:2000-10-09

     2000年10月9日 鲁电集团人[2000]456号 集团公司属各单位:   为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加强工资管理,同时为各单位的工资管理工作提供依 据,集团公司对工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工资管 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掌握集团公司的工资政策、规定, 使工资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工资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职工队伍的稳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 借口,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集团公司今后新的工资政策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加强工资管理工作,使工资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规 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工资   (一)岗位工资必须依照岗位的劳动责任轻重、技术要求高低、劳动强度大小和 劳动条件好差来确定。同类企业、同一岗位的岗级应相同。   (二)实行范围:在册的、已上岗的正式职工。   (三)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岗变薪变。   (四)按照鲁电集团人[1999]474号文件颁发的起点200元、级差5 0元的标准执行。不管资金来源如何,各单位不得提高工资标准,不得突破规定的实 行范围。   (五)最高岗级的限定:   1、生产岗位:   发电厂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或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炉、机、电运行 班长和电业局110千伏枢纽变电站站长,最高为12级;   发电厂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炉、机、电 运行班长和电业局220千伏枢纽变电站站长,最高为13级;   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炉、机、电 运行班长和电业局500千伏枢纽变电站站长,最高为14级;   发电厂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炉、机、 电运行班长,最高为15级;   发电厂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且有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炉、机、 电运行班长,最高为16级;   发电厂值长可比本单位最高岗级的机、电、炉运行班长的岗级高一级;   供电单位的变电运行操作队队长可按其所管辖的最高电压等级变电站站长高一级 的岗级确定;副队长的岗级按比队长低一级的岗级确定。   发电、供电、修造和施工单位的检修班长中个别突出的岗位最高为13级,不得 超过本单位的机电炉运行班长。   2、管理专业技术岗位:   特大企业总装机容量200万千瓦以上单位的正职最高为24级;其他特大企业 正职最高为22级;   大型企业正职最高为21级;   中型企业正职最高为20级。   (六)运行岗位是指为保证生产设备昼夜不停地连续正常运转,需设专人实行轮 班制从事监控、操作和连续性生产的主要生产运行岗位。包括发电单位的汽机、锅炉、 电气、燃料、化学、灰水运行工(含运行正副班长)以及值长;供电单位的35干伏 及以上变电站值班员、地调值班调度员;集团公司调度中心的值班调度员。   (七)岗位、岗级变动审批程序   1、职工岗位、岗级的调整须先由部门填报《职工岗位、岗级变动审批表》,由 人事部门审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的次月起变动职工的岗位、岗级。部门不得自 行调整职工的岗位、岗级。   2、新增设岗位的岗级确定,先由单位提出意见,经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后执行。 未经批准自行设岗的,不予确定所设岗位的岗级。   3、新设岗位确定岗级或调整岗位工资等级的,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新确定岗级或 调整后的岗级执行;实行过渡期的职工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均从过渡期满的次月按所 在岗位的岗级执行。   4、多产部门的职工岗位、岗级变动和新增设岗位的岗级确定,由本单位审批。   5、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岗级的确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下达的文件为准。   6、现行岗位的岗级,非经集团公司统一调整.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   二、技能工资   (一)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和职工实际所具备的劳动技能 水平及工作实绩。经考试考核确定的工资。   (二)技能工资标准按鲁电集团人[1999]474号文件颁发的起点113 元的标准执行。不管资金来源如何.各单位均不得提高标准。   (三)技能工资等级线   根据省局鲁电人[1995]21号文件规定划分岗位层次,依据岗位层次确定 该岗位的技能工资等级线。   1、技术工种技能工资等级线:   初级技工:1至8级;   中级技工:7至17级;   高级技工:15至23级;   技  师:15至25级;   高级技师:18至28级;   2、普通工种技能工资等级线:1至17级。   3、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工资等级线:   初级:1至20级;   中级:中型企业10至27级,大型及以上企业11至29级;   高级:集团公司18至37级,特大企业18至35级,大型企业18至33级, 中型企业18至31级。   (四)晋升技能工资的审批程序   1、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升级指标或范围测算指标分配方案,制定升级办法。分 配方案、升级办法要经本单位党委讨论通过,并征求职工代表组长会议的意见。   2、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职工升级意见,报本单位人事部门平衡审核,并经 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3、人事部门将调资情况向党委作全面汇报,并经党委批准。   4、各单位将调资汇总表、职工升级花名册等要求报送的材料,于集团公司规定 的时间前报至集团公司人事部,经审核同意后再给职工增加工资。集团公司管理的干 部晋升工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5、凡奖励升级的,由单位将升级报告及文件依据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 批准后执行。   6、在调资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不留后遗症。   7、给职工晋升技能工资要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办理。不得突破升级范围、增资 幅度。   三、年功工资   (一)实行范围:   企业在册的正式职工。   (二)发放标准   每年6元,按照工作年限累加。   (三)计发年功工资的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当年起至办理离休、退休、 退职手续止。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组发[1992]11 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确定其计发年 功工资的工作年限。   建国以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从本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之年份起,按 照现行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年功工资从每年的1月1日起增发。   (五)年功工资标准的调整,须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办理。不管资金来源如何,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自行提高年功工资标准。   四、津贴   (一)工龄性津贴   1、运行工龄津贴   (1)标准:每年0.5元,按照运行工作年限每年累加。   (2)实行范围:仅限于集团公司单位发供电、调度中心在册的、定员内生产岗 位的运行人员[与执行岗位工资标准(二)的范围相同]。   (3)运龄工资的计算:   ①自从事运行工作的当年起至调离运行岗位或办理离退休手续止。   ②由系统外成建制调入的发供电运行人员,在原单位从事运行工作的年限可与调 入后的运行年限合并计算。   ③离开运行岗位一年以上者,间断期间不计算运龄,但间断前后的运龄可合并计 算。   ④累计从事运行工作满25年的女职工、满30年的男职工。调离运行岗位时, 运龄工资予以保留;累计运龄达不到上述年限的,从调离运行岗位的次月起停发。   ⑤发供电单位设备投产前从事准备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运龄。   (4)执行时间:1991年4月9日。   1991年4月9日前已脱离运行岗位,不执行运行工龄工资。   2、教龄津贴   (1)范围:集团公司属大专、中专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上述学校中原从事教学工作,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的下 列人员也属教龄津贴的发放范围:   ①从事教学工作满二十年,现仍在其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   ②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二十年,现调任学校行政并继续兼任一门课程教学的人员。   (2)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3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5 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7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10元。   (3)教龄的计算:   ①调入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合并 计算为教龄。   ②因工致残、致伤,其治疗期间和治愈后继续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时间,可计算 为教龄。   ③民办教师和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 教师或顶编代课教师的时间与转为正式教师后的任教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教龄。   ④教师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含一年内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这一年 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教师在规定的寒暑假期间照发教龄津贴。   ⑤经组织批准带工资到各类大中专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学习的教师,其在校学习 期间,可发给教龄津贴。   ⑥离开教学岗位又不符合(1)条规定的教师和调到不实行教龄津贴单位工作的 教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4)执行时间: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   3、护士工龄津贴:   (1)范围:电力医院、青岛疗养院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 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 助产士长、护理部正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 作岗位,仍在原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2)标准:从事护理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3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 每月5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每月7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10元。   (3)护士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计算。   ①调入的护士,原专职从事护士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入后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合 并计算为护龄。   ②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以计算为护龄。   ②列入享受护龄津贴范围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带工资在大中专学校和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学习或进修的,毕业或结业后仍从事护士工作的,其学习或进修时间,可以 计算护龄;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护士工作的,其学习或进修时间不计算护龄。   (4)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调离上述单位和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调离护理 工作岗位的人员,均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   (5)执行时间: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   1、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   (1)范围:企业在册的正式职工,满一个月以上的计划内临时用工。   (2)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农业户口的减半发 给。计发时间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的标准发给;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 个月的标准发给。   (3)自1988年5月1日起执行。   (4)此种补贴(10元)已含在岗位工资中,实行岗位工资的职工不再单独计 发。   2、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1)范围:在职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用工(含季节工)、 经组织批准带原工资在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   (2)发放标准:属于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五元,属于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二 元五角,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计发。   (3)自1979年10月24日起执行。   (4)此种补贴已含在岗位工资中,实行岗位工资的职工不再单独计发。   3、回民伙食补助   (1)范围:回族职工因单位没有清真食堂又不能回家吃饭的。   (2)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四元五角。   (3)自1979年11月1日起执行。   4、粮食补贴:   (1)范围标准:   ①劳动合同制职工、农民轮换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    ②满一个月以上的短期工,属于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的,每人每月补贴5元,不吃 国家统销价定量口粮的,每人每月补贴3元;   ③从事特殊工种,享受工种补助粮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一元;   ④出国人员,凡在国内领工资的,与其他在职职工同样享受粮价补贴;   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各类离职学习的人员,按在职职工的标准发给;   ⑤粮食关系在学校的技工学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元。   (2)旷工、自动离职的人员,在旷工和离职期间不享受粮食补贴。   (3)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4)此补贴已含在岗位工资中,实行岗位工资的职工不再单独计发。   5、粮油补贴:   (1)范围标准:   ①在职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农民轮换工,每人每月补偿6元;   ②满一个月以上的劳动计划内临时用工(合同工、季节工),属于国家供应统销 价口粮的,每人每月补偿5元,不吃国家统销价定量口粮的,每人每月补偿4元;   ③从事特殊工种,享受工种补助粮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发1元;   ④出国人员,凡在国内领工资的,与其他职工同样享受,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各 类离职学习的人员,按其他在职职工的标准发给。   (2)旷工、自动离职的人员,在旷工和离职期间不享受放粮油补贴。   (3)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4)此补贴已含在岗位工资中,实行岗位工资的职工不再单独计发。   6、粮价补贴   (1)92年粮食销价放开后粮价补贴:   ①标准:由各市、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②范围:同四、(二)、4条的范围。   ③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2)80年提高工资区类别冲销粮价补贴:   ①范围标准:正式职工从1978年10月份起,每人每月一律按2元的标准发 放。   ②自1979年1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长期职工、新招用或续订合同的临 时用工(含季节工),亦工亦农人员,均不再实行粮价补贴,   ③省外调入的职工(包括分配的转复军人),原享受粮价补贴的,一律改按我省 的标准执行;未享受粮价补贴的,调入后也不实行粮价补贴。   ④该粮贴现按(80)鲁计综字第285号文件冲销后的数额执行。   7、肉价补贴:   (1)范围:集团公司属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大专、中专学校学生。   (2)标准:每个职工每月补贴五元;回族职工的补贴标准 增加一元。   (3)自1985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夜班津贴:   1、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10元;从事中班生产的,为7元; 实行两班生产的企业,只能有一个班享受夜班津贴,其标准为7元。   2、该标准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四)图书补助费、洗理费和交通补贴,   1、范围:集团公司属单位正式职工和参加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计划内临时用工;   2、标准:图书补助费每人每月15元;洗理费男职工每人每月15元,女职工 17元;交通补贴每人每月10元;   3、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五)保健食品补贴:   1、范围:凡按照1963年省劳动厅(63)劳亓护字441号、省财政厅 (63)财企字第443号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 品制度的联合通知》和原省革委生产指挥部(71)革生字第298号《关于在新建 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规定,建立食品保健制度,并经县以上劳动等 部门批准的,以及1963年以前已经实行食品保健制度经批准保留的工种、人数;   2、发放标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每人每日0.8元,全月24元;从 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人每月0.6元,全月18元。按每月30天计发,满20个 工日的按一个月计发,不足20个工日和临时参加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常年高温 工种,常年发放;季节高温工种,在炎热季节发放。从事两种以上有害健康工种者, 按最高一种标准发给,不得重复享受。   3、新建保健津贴由基层单位将所报工种、人数列表,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审 查意见,经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核,报市地劳动部门批准执行。   (六)煤价补贴   1、补贴范围和标准:   ①企业正式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   ②按省政府鲁政发[1986]19号文件规定招用的农民轮换制工人,每人每 月补贴5元;   ③满一个月以上的劳动计划内临时用工(含季节工),属于非农业户口的,每人 每月补偿5元,属于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偿3元;   ④出国人员,凡在国内领工资的,与原单位其他在职职工同样享受煤价补贴;   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各类离职学习的人员,照发;   职工请病假、事假休产假探亲期间,照样享受煤价补贴。   2、旷工、自动离职的人员,在旷工和离职期间不享受煤价补贴。   3、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执行。   (七)开放地区生活补贴:   1、范围标准:企业在册的正式职工,1971年以前的临时用工,每人每月2 0元。   2、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八)医疗卫生津贴:   1、发放范围和标准:   ①山东电力医院:   a、从事放射、透照的专职工作者,每人每月21元,(每日0.70元),非专 职人员按接触天数计发,每人每日0.70元。   b、肝炎门诊和每年5-10月份增设腹泻门诊的,医护人员和卫生工人每人每日 0.70元;   c、停尸房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7元;   d、从事超声波、碎石超声波、激光的专职人员及口腔科直接接触汞等有害物质的 专业治疗人员,每人每日0.4元。   c、专职从事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的卫生工人、洗衣员;放射 科的辅助人员、检验员、血液黏度室、病理科(室)、烧伤病房的工作人员;医院出 车接危重病人、车上的医务人员和司机;从事中药炮制、急诊室的人员,每人每日 0.33元。   f、供应室、理疗、心电、挂号、病案、门诊、住院、收款病房的医护人员、电梯 卫生工人,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医疗器械维修等人员,每人每日0.23元。   g、药剂、医疗器械人员每人每日0.20元。   h、直接接触病人的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按实际接触病人天数计发。每人每日 0.17元。   i、自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②直属各单位的医院、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   a、从事放射、透照人员,按电力医院的标准执行。   b、从事临床检验、生化实验、免疫实验工作人员每月10元(每日0.33元)。   c、专职从事超生波、激光、高压氧诊治工作和从事口腔科直接接触汞等有害物质 的专业治疗人员的卫生津贴为每月12元(每日0.4元)。   d、直接接触有传染病患者的行政人员、工勤人员(含挂号、药房人员)每人每日 0.17元,每月累计最多不得超过5元。   f、自1995年7月1日起实行。   2、发放办法及有关问题:   ①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工作的。只享受其中一种津贴,不能 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②除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技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接触天数发给,   ③对享受医疗津贴的人员要严格考勤登记制度,并严格按标准发放。   ④临时调离放射线工作岗位的,可继续享受卫生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⑤正式调离放射线工作岗位的,可继续享受卫生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九)班主任津贴:   1、津贴标准:中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发6 元;51人以上发7元。   小学每班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   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下的可酌情减发。   2、班主任津贴的计算:   (1)复式班的学生人数可按每个班的学生人数合并计算。   (2)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班主任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 任的下月起停发津贴。   (3)担任班主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按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 但因担任其他工作任务以致教学工作未达到要求的,津贴可不减发。   (4)因事假、探亲假、学习、患病、负伤、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过十天 的技当月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不发给津贴。   (5)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当月工作超过十天不满二十天的,按班主任津 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按全月律贴标准发给。   (6)行政人员、教研组长兼任班主任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应发给班主任相应 津贴。   3、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十)流动施工津贴:   1、标准:送电每人每天七元三角;水电、变电每人每天五元三角,火电每人每 天四元(偏僻地区)或三元三角(远郊)。   2、流动施工津贴的计算:   (1)在生活基地工作的职工和不随同施工队伍流动的职工,不执行流动施工津 贴。   (2)凡不属于实行流动施工津贴范围的单位,未经批准自行建立的,应停止执 行。   (3)凡离开工地,如外出工作、学习、休养、采购、探亲等等,均不发施工津 贴。   (4)职工因工负伤(包括患矽肺病)在工地医院治疗或休养期间,照发施工津 贴;但对已享受了伙食补助费的,不能再发施工津贴。   (5)产假、病假在工地休养三个月以内的和在工地脱产学习的职工,施工津贴 按半数发给。   (6)享受本津贴的人员,在现场施工不得实行旅差费补贴办法;也不得同时享 受与本津贴性质相同的其他津贴(如单身补贴等)。   (7)窝工、停工单位的施工津贴,根据任务情况和企业的承担能力,可酌情减 发或停发。   (十一)高空作业津贴   1、发放范围:对施工到50米以上的烟囱、凉水塔、线路铁塔工作人员,可发 给高空作业津贴。   2、发放标准:每人每日0.3元。   施工不到50米的,不发津贴。享受津贴的人员按实际天数发给。   3、自一九七八年四月份起执行。   (十二)船员伙食津贴:   1、发放范围:黄岛电厂的船员。   2、发放标准:每人每天5.50元。   3、本标准已含夜餐费部分,船员不再执行夜餐费。   4、船员伙食津贴在成本中开支,由挂钩工资外列支。   5、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十三)驻岛津贴:   黄岛电厂的职工,每人每月2元。   (十四)夏季防暑降温费:   1、范围标准:暑期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享受高温保健食品待遇的人员),每 人24元;从事一般高温和经常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18元;从事一般作业的职工, 企业科室人员,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每人12元。   2、此项费用是一项季节性劳动保护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具体使用办法各 单位可自行确定。   (十五)取暖补贴:   1、标准:每年24元。   2、范围:企业在册的正式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临时用工。   3、对有暖气设备宿舍的取暖收费标准按市(地)标准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上述津补贴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标准和扩大执行范围.不准 以任何名义私自建立津补贴。对于地方性的津补贴,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一律不准执 行。对执行岗位工资后应冲销的各种津补贴,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发放。   五、志愿兵和义务兵工资处理   (一)技能工资   1、军龄(含入伍前工龄,下同)满二年不满五年,其技能工资暂定2级125 元;满五年不满八年的定4级,139元;满八年不满十三年的定5级,146元; 满十三年不满十七年的定7级,161元;满十七年以上的定8级,169元。   2、义务兵因军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役,军龄不满三年的,可以其军龄抵消相应的 学徒或熟练年限,并执行相应的学徒津贴或熟练工资。   3、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公司属单位后,凡在部队获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志 愿兵在部队受到提前晋级奖励的(包括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同时受到晋级奖励的), 其工资在上述规定定级的基础上,可以高定两级。   (二)志愿兵和义务兵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 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六、军转干部的工资处理   (一)军转干部的技能工资套改办法:对于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 参加军队工改后分配到集团公司属单位的军队于部,其工资按照原在军队职务(技术 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三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 入“标准工资与技能工资相似等级表”中的山东省技能工资标准,再按相似等级关系 套入我公司现行技能工资标准。   套改后,技能工资低于鲁电集团人[1999]474号文件规定的同军龄志愿 兵、义务兵定级工资的,可按该规定的定级工资执行。   根据集团人薪[2000]19号文规定,由接收单位按照人薪[1995] 31号文的规定和“标准工资与技能工资相似等级表”进行套改,上报集团公司平衡 后,确定其技能工资。   (二)军转干部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单位现 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七、调入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由国家机关调入的干部,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三项之 和减去并人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 粮价补贴5元,书报费15元(低于上述津贴、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加上 本人的两次职务补贴后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山东省技能工资标准,再按照相似等级 关系套人我公司现行技能工资标准。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的工人,以本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减去并入 的工龄工资和本条第(一)项中的补贴,加上本人的两次职务补贴后的数额,就近就 高套入山东省技能工资标准,再按照相似等级关系套入我公司现行技能工资标准。   (三)由事业单位调入的,以本人的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减去并人的工 龄工资和本条第(一)项中的补贴,加上本人的两次职务补贴数额,就近就高套入山 东省技能工资标准,再按照相似等级关系套入我公司现行技能工资标准(津贴比重, 全额拨款的按占工资和津贴之和的30%,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均按占工资和津贴 之和的40%计算)。   (四)由系统外调入的职工,以本人相似标准工资等级,对照“标准工资与技能 工资相似等级表”中的按相似等级关系套入我公司现行技能工资标准。   (五)根据集团人薪[2000]19号文规定,调入人员是1994年底前定 级的,以其94年底的工资按以上规定进行套改。   调入人员是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定级的,其技能工 资为:博土后220元,博士210元,硕士研究生201元,双硕士及一般研究生 193元,本科177元,专科169元,中专154元,技校146元,学徒工1 46元,熟练工139元。   调人人员是1999年7月1日后定级的,其技能工资按我公司现行定级工资标 准执行。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一)岗位工资   1、除运行人员外,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上岗后,均实行上岗预备期。在上岗预 备期间按过渡岗位工资执行。   2、对各类学校毕业生在上岗预备期间的工作情况每年考核评价一次,对工作表 现突出,考核成绩优异者,经单位批准,可缩短上岗预备期限,也可提前执行其本岗 位工资等级。   对上岗预备期满仍不能独立担负本岗位工作的,要适当延长其上岗预备期限。   3、对于其岗位工资超过13岗级的,正常情况下,须先按同等学历13岗级的 上岗预备期限及相应的过渡岗位工资等级执行,待达到13岗级再满一年后按其本岗 位岗级执行。   (二)技能工资:   1、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生临时、定级标准:   a、毕业生:博土、硕士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博士临时工资169元,工作一年 后为十级,185元;硕土临时工资16l元,工作一年后为九级,177元。   双学士学位及一般研究生,见习工资154元,工作满一年后定八级,169元; 本科生,见习工资139元,工作满一年后定六级,154元;专科生,见习工资1 32元,工作满一年后定五级,146元;中专生,见习工资111元,工作满一年 后定三级,132元;技校生,见习工资104元,工作满一年后定二级,125元。   b、结业生:普通高校修业二年以上不满四年的,实习工资111元,工作满一年 以后定三级,132元;修业四年以上的实习工资132元,工作满一年以后定四级, 139元;研究生部结业的,实习工资139元,工作满一年以后定六级,154元。   c、肄业生:普通高校修业一年以上的不满二年的,实习工资111元;工作满一 年以后定二级,125元;修业二年以上的,实习工资118元;工作满一年以后定 三级,132元;研究生部修业一年以上的,实习工资139元,工作满一年后定六 级,154元。   2、学徒津贴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a、学徒工:第一年津贴84元,第二年津贴90元,第三年津贴97元,转正工 资111元,定级工资125元。   b、熟练工:熟练期工资104元,定级工资118元。   c、送电工:第一年熟练工资104元,第二年熟练工资118元,定级工资13 2元。   九、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 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安排在法定工作日或在休息日加班的职工补 休。   (五)日加班工资=(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0.92天计算到元, 四舍五入。岗位工资可按起点150元,级差30元的标准执行。   (六)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 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七)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 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 时间的工资。   十、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应停发工资,由企业根据其 所从事的工作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是否 需要重新评定工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留用察看人员加班的,在其月收入不超过原工资的基础上单位可给予适当的报酬, 具体金额由单位酌定。   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时可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 多不超过两级。在一年内,不发奖金。   (二)职工在被拘捕、羁押(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 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给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 如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 不发;如被告人受到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十一、考核分配   (一)现行的工资标准只是预付工资标准,职工的工资、奖金和部分津补贴应通 过严格的工作考核发放。   (二)要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改革。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 式并存的原则,逐步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资本、技术、 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途径和办法。   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不突破集团公司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将现行的岗位技能工资 作为档案工资,结合本单位的类型和特点,研究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工资分配制度, 采取适合专业特点的分配形式,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   (三)建立健全考核分配机制。   1、各单位的考核分配办法,要与生产、工作计划相结合,把生产、工作计划指 标与分配指标密切挂钩。要逐级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自上而下的形成一套完整 的考核分配体系。   2、各单位应允许车间、部门在把现行工资作为档案工资管理的基础上,采取符 合自己生产工作特点的分配形式。   十二、工资支付   (一)企业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 付。   (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   (三)企业至少每月支付劳动者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 日、小时支付工资。   企业应按约定日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支付日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应提前支付。   企业对完成一次性劳动、完成某项具体工作或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应在其任务完成或合同解除、终止时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一次付清工资。   (四)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委托他人 代领。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必须记录支付劳动者工 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签字,并保存备查。   (五)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六)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支 付其工资。   (七)企业在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期间,应按 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八)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 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九)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其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 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十)各单位的工资水平增长不得超过国家电力公司和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工资总 额增长与人均工资增长的控制线。   (十一)厂、局长的工资水平:   1、全面完成任务指标的,全额领取现行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   2、因管理不善未能完成任务指标甚至造成经营性亏损的,按照有关考核办法扣 减其工资。   3、实行年薪制单位的经营者的待遇按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规定执行。   (十二)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实行《工资基金使用手册》管理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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