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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转发鲁劳社发[2000]143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的通知》的通知

集团人社[2000]53号颁布时间:2000-07-18

     2000年7月18日 集团人社[2000]53号 集团公司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鲁劳社发[2000]143号文 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问题。   1、劳部发[1996]266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 通知》、鲁劳发[1997]403号《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法〉的补充通知》两文件见社保中心下发的《社会保险文件选编》(七)(山东省劳 动厅1997年12月编)。   2、伤残等级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准。   3、增加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报所在地工伤保险机构批 准后,从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报集团公司社保中 心批准后,从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 附件: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 金的通知      2000年6月10日 鲁劳社发[2000]143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法〉的补充通知》(鲁劳发[1997]403号)关于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调 整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工伤全残人员 伤残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伤残抚恤金的范围为1999年6月30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 经鉴定致残程度为一至四级,并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患职业病)人员。   二、调整增加的伤残抚恤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标准为:固 定部分每人每月45元,活的部分按本人月伤残抚恤金总额的7%进行调整。   三、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已办理离退休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和机关事业 单位改为企业后经批准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工伤全残人员,按机 关事业单位增加待遇的规定执行。   四、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社会工伤保险统筹 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   五、此次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增加的伤残抚恤金,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市、地确定。   六、适当提高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待遇,对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 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此应高度重视,切 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精心组织实施。要做好工伤全残人员调整伤残抚恤金的 审批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使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尽快发放到工伤全残人员手中,力 争在8月31日前完成这项工作。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 财政厅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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