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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卫基妇[2004]171号颁布时间:2004-05-25

     2004年5月25日 厦卫基妇[2004]171号 各区卫生局、各医疗保健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孕产妇、婴儿健康,规范我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根据 《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厦门市孕产妇系统 保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全市孕产妇(含流动人口)系统保健管理的建卡 工作由我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各妇幼保健机构使用由我局统一印制的厦门市孕 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包括内卡和外卡)。    二、各区卫生局要加强对本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妇幼 保健网络建设,重点抓好乡卫生院产科建设,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区属医疗保健单 位的产科质量,成立区围产保健协作组,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高危会诊等工作。    三、各开展产科工作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应职责, 继续做好我市孕产妇建卡后的系统保健工作,做好有关孕产妇、儿童资料收集、上报 工作。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高危孕妇管理,做好高危追踪、产褥期保健及计划生 育指导工作;继续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系统保健管理, 进一步降低我市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附件: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    一、孕妇(含外来人口)确诊早孕后,于孕12周前到居住地辖区妇幼保健院 (所)建《厦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进行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二、严格执行围产保健常规:询问病史、体格检查、骨盆测量、常规化验(包括: 尿糖、尿常规、血常规、RPR、肝功、乙肝两对半、白带查滴虫、霉菌、淋球菌)、 高危因素筛查、预约下次产检时间。孕妇需接受妊娠各期宣教及母乳喂养指导。知情 选择开展HIV(艾滋病)与唐氏筛查。    三、孕妇建卡后即可自愿选择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各妇幼保健机构不得 以任何理由截留孕妇;高危孕妇需立即转至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无产科床位 的医疗保健机构只能对孕24周以前的孕妇进行产前检查。    四、产前诊断中心设在市妇幼保健院。孕妇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有畸形可能的;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物质的;    4、曾分娩过严重先天性缺陷儿的;    5、发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妇一方患有严重遗传病的;    6、年龄超过35周岁的;    7、其他医学上认为需要产前诊断的。    五、孕妇产前检查及分娩时需携带保健卡交医师填写,分娩后将保健卡交建卡的 妇幼保健院(所),以便安排妇幼保健人员产后访视。    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在各级卫生主管部门领导下,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计划并组织实 施;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总结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经验;协助卫生行 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    2、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建卡工作,并严格执行转诊的有关规定。定期召 开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培训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做好基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的业务技术指导,提高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    3、开设产科、高危和优生优育遗传咨询门诊,协助处理上转的高危孕产妇,实 行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会诊及转诊制度,了解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 转归。    4、定期召开辖区内医疗保健单位例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产科质量检查; 实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评审及有关材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人员进 行补漏调查与质量控制。    七、各级综合性医院职责:    1、严格执行产前检查常规,提高产前检查质量,负责治疗、追踪随访筛选出的 高危孕妇,做好评分、登记、预约、转归等管理工作,对无法追踪、随访的高危孕妇 要及时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协助追访;    2、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使用妊娠图、产程图及监护措施,实行高危首诊 负责制,接受基层高危孕妇的转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及以上医师专人管理,加 强监护、治疗或转上一级医院,并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出生婴儿及孕产 妇、围产儿死亡资料,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成立由妇产科、内科、外科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孕产妇抢救小组,负 责院内重症高危孕产妇的抢救。    4、对院内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42天健康检查的孕产妇,要认真填写好 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和产前检查记录单,并负责督促产妇将保健卡交至建卡的妇幼保健 院(所)。    5、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做好区域内的围产保健工作及 孕产妇系统保健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卫生院职责:    1、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孕产妇数、出生数、围产儿、婴幼 儿、孕产妇死亡资料及出生缺陷等,并及时上报。    2、承担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产后随访、产褥期保健、母乳喂养指导工作,负 责孕产妇系统保健卡的回收、核实、统计并定期总结情况上报区妇幼保健机构。    3、开展接生的卫生院应建立基本设施、设备齐全、布局合理、人员技术配套的 产科,严格执行助产技术常规。妇幼人员要定期下村巡回指导,落实高危管理。    4、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普及妇幼卫生知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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