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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初中教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教局办[2004]111号
颁布时间:2004-06-21
2004年6月21日 厦教局办[2004]111号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有关学校: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教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讨论通过。现予 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教育局。 附件: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教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 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提出的新形势下“减负”的“五坚持、五不准” 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各校初中阶段的教育教学行为,大力推进课程改革实验工作,切 实减轻教师、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师生身心健康,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经 研究,规定如下: 一、真正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新理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和科学的评价观,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不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努力提 高课堂教学效益。 二、初中阶段不得按学生成绩办行政重点班或快慢班。坚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 不按考试成绩排队,不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举办任何名目的 实验班或特色班。 三、因材施教,积极推行分层教学,分档作业,分类推进。严格执行2000年 《厦门市减轻初中学生过重负担的十项规定》,注意控制学生各类作业总量,切实减 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四、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补课。严禁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进行学 科类上课、补课或集体辅导。但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科技、文艺、体育、综合实践 等各类活动。严禁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含学校离退协等)利用学校师资或场所组织 面向学生的各种文化补习活动。 五、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总量,保证学生足够的课外活动和休息时间。 教师不得擅自要求学生提前到校。 六、初中学生原则上不组织晚自习。情况特殊、确需安排晚自习的,须经所属教 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学生及家长完全自愿; (二)各班都必须有教师下班管理或个别辅导; (三)不得进行授课或集体辅导; (四)严格考勤制度,密切配合家长,落实学生安全措施。 七、各中学必须做好该规定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并将该规定在公开栏上公布,接 受社会监督。各校要对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实时监控,自查自纠,对违反规定的教师及 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理。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局每学期都将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 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一经发现或投诉、举报经核实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责令整改,还将取消该校当年参加初中教学质量评比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文明学校 的评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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