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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财政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农机[2006]号 杭财农[2006]131号颁布时间:2006-03-09


各区、县(市)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按照《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优势、特色农产品发展及区域布局的实际,为引导、鼓励、支持农机专业户、农村种养专业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机服务向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拓展,向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延伸,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研究,决定对农机专业户、农村种养专业户和农村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实行“购机补助”政策。现将《杭州市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财政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杭州市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2006]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机专业户、农村种养专业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实行“购机补助”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补助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和组织:1、种植粮油、茶叶面积20亩以上的专业户;2、设施农业有10个标准大棚以上的专业户;3、为周边农民服务(机耕、机割、机植保)面积300亩以上的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当年购置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农业机械均可申请享受“购机补助”政策。
  农业机械的补贴范围为列入我市农业机械产品购机补助目录的粮食生产和我市农业六大优势产业五大特色产业的主要作业环节的农业机械,即粮油生产机械,名优茶生产机械,设施农业机械,农副产品产后处理机械以及节粮型畜禽养殖机械等。 
  目录中列出的单价低于5000元/台(套)的机械设备以农业龙头企业、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农机大户为单位集中补贴,购机总金额必须达到一万元以上方可申请补助。目录中节水灌溉设施补贴对象的规模需要达到以下标准:大棚面积达到10亩以上;果园面积达到50亩以上。对列入《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粮食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大中型农业机械,按照《关于对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05]23号)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以及已享受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补助的农业机械设备,不再列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二、补助办法与标准
  对各区、县(市)按照目录购置的农业机械设备,实行市、县(区、市)二级财政联动补助,先由各区、县(市)财政按规定的比例补助,再申请市财政补助,即:市、县(区、市)财政各按农业机械购置金额的15%予以补助,各区、县(市)要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对经济欠发达的淳安县和“49100”范围内的项目,市财政给予农业机械购置金额的25%补助。购机价格高于“目录”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实补助资金,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购机价核实补助资金。
  市农业机械购置补助资金,在当年财政下达的控制额度内安排使用。
  三、申报和发放程序
  1、农机专业户、种养专业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买补助的农机具,须由乡镇农业(农机)部门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
  2、乡镇农业(农机)部门对申请者情况进行核实同意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对照条件,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享受购机补贴者的名单和补贴数额,并与购机者签订机具使用管理协议(附件五)。初审确定的补贴对象、补贴机具及数额,必须在购机者所在地镇(乡)、村张榜公示一周。
  3、各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对购买机具,补贴数额、公示结论情况等审核无误后,于当年9月30日前,联合行文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并附《杭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四),及有关购买机具发票复印件。
  4、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市)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会审后,下达补助资金,同时市农业局凭购买机具发票复印件,做好有关记录工作。
  5、购买农机具的农机专业户、种养专业户和农机服务组织凭购机发票和身份证(单位证明)向各区、县(市)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补助资金,并加盖“杭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助”专用章。
  四、管理与监督
  1、农业机械购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区、县(市)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享受补助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农机推广机构许可的农业机械。对购置推进都市农业建设影响大、示范作用明显的农业机械的组织和大户可列为优先补助对象。
  3、凡享受补助的农业机械必须按规定使用、管理,并接受县级以上农机部门的年检年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享受补助政策的个人和组织,要自觉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机具使用管理协议,3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享受购机补助的农机具,对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农业(农机)部门要收回购机补助,并取消今后购机补助政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须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报市农业局备案。
  4、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收回被骗补助资金外,同时取消对该区、县(市)下年度的农业机械购置补助资金。
  5、各区、县(市)农业(农机)部门要组织对购买机具补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检查验收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于12月30日前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有关区、县(市)补助资金和购置的农业机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为购置机具的农机专业户、种养专业户和农机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督促供货单位搞好售后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对购置农业机械实行购机补助政策,是我市加快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财政补助政策,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互相联动,认真扎实落实购机补助政策。
  五、其他事宜
  1、本办法自2006年起实施。
  2、市农业机械产品购机补助目录适时调整公布。
  3、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2、杭州市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助产品目录(略)
  3、杭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4、杭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5、杭州市农机具使用管理协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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