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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5]193号颁布时间:2005-12-08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设立“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现将《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两种形式。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是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评选。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2500元,每年资助2800名学生。 
  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主要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校可按照上述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 
  第八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省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省内各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确定并下达各高校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分配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2.各高校根据下达的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省教育厅将审定的各高校上报的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名单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将资金及时拨付给各高校。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省政府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省政府助学金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教育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6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1.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略)
   2.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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