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7日 浙财外金字[2005]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
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的精神,保
证应上缴同级财政的退保资金及时缴入国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缴同级财政的退保资金是指按照财金[2004]88号第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属于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应退保资金;按照财政
部、监察部财金[2004]88号第九条规定,“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
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
业保险”经查出的购保资金。
二、省级单位向省财政上缴退保资金的方法。缴款单位应将收取的退保资金采用
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就地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
填“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省级”;“收款国库”栏杭州市区(不包括萧
山区、余杭区,下同)的省级单位填"省国库",不在杭州市区的省级单位填当地国
库。预算科目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1类“其他收入”第
7140款“其他收入”。
三、市、县(市)单位上缴退保资金的方式按预算级次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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