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颁布时间:2005-05-30

     2005年5月30日 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住宅标准 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 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 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二、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 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 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05 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