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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配套制度(试行)的通知(三)

绍市委发[2004]95号颁布时间:2004-12-29

附件:《党内监督条例》配套制度之七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规定   第一条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介对党内及公共权力、公共政策、公共服务、 社会事态中的偏差行为、存在问题进行披露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倾向性传播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各新闻单位的新闻舆论监督活动。   第三条 新闻舆论监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原则。新闻单位要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在市委的 领导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正确舆论导向原则。新闻单位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时刻牢记 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时刻牢记新闻工作的社会责任,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 定、严格把关、严守纪律。   (三)政治性原则。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旗帜鲜明地批评与揭露违 反党和人民利益的言行;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运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于所 披露与批评的问题,作出合乎实际的、正确的分析与判断。   (四)真实性原则。新闻单位要对监督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新闻事实要清楚无误, 不得进行猜测性、单边性、传闻性、片面性、失实性报道。   (五)合法性原则。新闻单位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舆论监督,不得超越媒 体的监督权限,不得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更不得妨碍司法。新闻单位在实施 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接受社会监督。   (六)维护社会稳定原则。新闻单位要把握舆论监督的分寸,讲究舆论监督的策 略,避免追求轰动效应的“炒作”。防止激化矛盾,减少负面影响,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 新闻单位要在围绕中心、把握大局的前提下,不断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要 坚持公开报道和内部反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舆论监督。   (一)公开报道。主要是通过新闻公开、新闻批评、刊播群众来信、深度报道、 新闻评论等公开曝光方式反映舆论、动员舆论和引导舆论,形成激浊扬清、扶正祛邪 的舆论作用,促使问题解决;   (二)内部反映。主要是通过编发内参的方式进行舆论监督。凡是不宜公开报道 或暂时不宜公开报道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党和政府的方 针政策的重要建议等,都是内参报道的范畴。   第五条 新闻单位应开设舆论监督的专题、专栏,确保舆论监督有阵地。新闻舆论 监督专题、专栏的设置,要相对突出和固定。   第六条 新闻单位应开设新闻舆论监督热线,保证及时听取社会各界呼声,获取有 价值的舆论监督线索。对反映的线索应当及时登记备案。   第七条 新闻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舆论监督制度,形成舆论监督的相关机制,确保舆 论监督选题恰当、采访客观、编辑精当、刊播规范。涉及到全局性的重大选题,要上 报市委宣传部审核。   第八条 新闻单位应建立舆论监督的反馈机制,对批评性报道要进行追踪,及时报 道事件的处理结果,真正达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   第九条 新闻单位应建立舆论监督的应诉机制,对批评性报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按规范程序处理。   第十条 新闻单位必须严格自律,对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中的职业道德失范行为, 要严厉谴责并及时作出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相应作出批评教育、 道歉等处理,直至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一)背离新闻真实性原则,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业优势,搞“有偿新闻”或“有偿中断新闻”的;   (三)满足个人私欲,利用媒体工具恶意攻击的;   (四)以“曝光”相要挟,强迫做广告或谋取私利的;   (五)片面追求新闻轰动效应、造假不计后果的。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实行社长、台长负责制。各新 闻单位都要建立新闻检查评审制度,形成新闻舆论监督的审、检、评、校机制和反馈 机制,切实把好舆论监督关。   第十二条 新闻单位应着力提高内参工作的规范性,对特别重大、把握不准的问题, 应及时向市委宣传部请示。严格做好内参报道的保密工作,不得任意泄露,未经批准, 不得向外转发转播。报送内参报道,必须经各新闻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由市委宣传部 审批确定报送范围。各新闻单位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做好内参稿件的存档以及领导批 示等内参反馈意见的收集。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承担对市内新闻媒体的管理监督职责。市委宣传部应通过各 种渠道,广泛听取党内外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新闻阅评、新闻提示、新闻例会、新闻 通气会等项制度,定期对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总结评价,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虚心接受舆论监 督,主动依靠舆论监督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新闻内参,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不得随意转发或扩散,不得将内参稿件用于法律诉讼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舆论监督所涉及的事实如有异议,有权通 过正当渠道予以反馈,也可以采用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和拒绝舆论监督,不得 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干预、干扰、阻挠舆论监督工作,不得对新闻媒体和采访记者进 行打击报复和人身攻击。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或党纪 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内监督条例》配套制度之八关于询问和质询的规定   第一条 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县(市、区)委委员、县(市、区)纪委委员, 有权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二条 党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及其负责人。   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委员会及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质询以询问为前提,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才能以书面形式对同一问题提出质 询。   质询和书面询问可单独提出,也可联名提出。   第四条 委员提出质询,应写明所质询的依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等。   第五条 属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询问和质询,由纪委办公部门受理;属于其 它党委工作的询问和质询,由党委办公部门负责受理。受理部门应向委员公布接受口 头询问的部门、受理人、时间、地点、电话号码。   第六条 质询受理部门,应对质询案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质询案,转交 质询对象予以答复;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质询案,退回提出质询的委员,并告知其 改正或补充后再提交。   第七条 有关部门受理询问应在10日内作出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受理质询应在 15日内作出有效的书面解释或答复。   质询人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质询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再作答复。   第八条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提出 质询的委员反馈,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受理(办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对待和受理委员的询问和质询,对 不及时受理(办理)或推诿敷衍、失职渎职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询问和质询人,应以督促有关部门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目的进行询问和 质询。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其政 纪党纪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内监督条例》配套制度之九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 市、县(市、区)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 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市、县(市、区)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 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第二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罢免或撤换要求书的内容应包括:要求撤换的不称职委员、常委的姓名、职务等 自然情况,提出其不称职的具体理由,并列举证明其不称职的相关具体事例。   第三条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书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提出罢免或撤换的对象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的;   3、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4、存在严重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的;   5、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6、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的。   第五条 被提出罢免或撤换的对象被认定为不称职的,交由所在党的委员会或纪律 检查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当赞成罢免或撤换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时,罢免 或撤换要求生效,纪委委员罢免或撤换的表决结果必须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 任。   第七条 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对提出罢免或撤换要 求的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责任。   第八条 被提出罢免或撤换的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申 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 直至中央申诉。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内监督条例》配套制度之十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的规 定   第一条 县处级党政“一把手”,是指市委管理的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管理监督,要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坚持德治与法治、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三条 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管理监督,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公开 原则;群众参与原则;依纪依法原则;制约防范与保护支持原则。   第四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 况;   (二)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坚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情况;   (四)执行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大宗物资采购、国 有资产处置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的情况;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遵守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管理各项规定的情况;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八)廉洁从政,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   第五条 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 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应按设定程序进行,经 集体讨论后作出,并形成会议纪要,“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末位表态。   第六条 规范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内部监督,提高 民主生活会的质量。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前要广泛征求干部群 众意见,会中“一把手”应如实报告廉政勤政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 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会后要积极整改。“一把手”要带头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   第七条 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及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 用干部,特别是要规范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推荐、干部考察、讨论酝酿、研究决定 等关键环节的操作,并如实记录。   第八条 建立廉政勤政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一把手”每年底要向市委书面报告一 年来本人的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 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深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一把手”应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向干部 群众作出廉政承诺,定期向干部群众进行述职述廉,自觉接受干部群众评议,严格规 范自己的从政行为。评议结果应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条 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把手”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 项报告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市委报告。没有及时报告的,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一把手”外出开会、参观、学习 和节假日期间离开本市,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负责人, 应定期与“一把手”进行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一把手”的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 和要求。对“一把手”任职前应进行任职谈话,群众有反映时应进行警示谈话,发现 有不廉洁苗头性问题时应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实行“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一把手”任期内应安排一次经 济责任审计;因晋升、调任、转任、退休、辞职、免职等而离任的,必须进行经济责 任审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应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审计中发现的经济 责任问题应及时向市纪委通报。建立市级部门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制度, 加强对“一把手”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监管。   第十四条 健全人大任命干部评议制度。加强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市人大常委会 决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人大进行述职,接受人大的评议监督。   第十五条 坚持民主监督制度。市政协和各民主党派要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 加强民主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坚持政协委员视察、民主评议和特约监 督制度。市委应主动就“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听取市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完善群众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社区党组织、群众来信来 访、各类监督员等多种渠道,了解“一把手”在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重视发挥老干部、老同志的监 督作用,不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七条 建立市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各方广泛参与的 “一把手”监督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委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负总责。 市委常委会应定期分析研究关于“一把手”的廉政勤政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市 级领导应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分管范围“一把手”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一把手”应率先垂范,模范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来自 各方面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如实向组织作出说明;每半年至少一次到基层直 接听取干部群众对自己和班子在廉洁从政方面的意见,对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整 改。   第十九条 建立“一把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纪委、市委组织 部、市审计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定期分析“一把手”队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市 委当好参谋。   第二十条 “一把手”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绍兴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等追究党纪政 纪责任,或作出诫勉、通报批评,或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为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讨论决定的;违反规定擅自 决定重大事项的;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大宗物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市场 经济活动的;   (四)违反《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乱收乱支,虚报冒领,滥发财物或私设小金库的;   (六)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疏于管理监督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或造成恶 劣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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