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9日 杭财基[2004]925号
各评审机构:
为了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公平、公开的财政性投
资项目委托评审机制,我局制订了《杭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现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
为规范杭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公平、公开的财政
性投资工程项目委托评审机制,有效发挥财政委托评审的作用,保证评审项目的质量,
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委托评审的原则
委托评审实行“统一标准、网上发布、公平选择、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委托评审范围
市财政部门需委托进行工程造价评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投资额在800万元
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评审机构的条件及接受业务的范围
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
法》(浙财建字[2003]4号文),凡符合规定条件取得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
构,均可在以下业务范围内接受评审业务:
1.取得一级审价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评审业务;
2.取得二级审价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接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评审
业务;
3.取得三级审价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接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评审
业务;
4.取得临时审价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接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下项目的评审
业务。
财政部门可根据委托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上述资质条件范围内设置最低资质
等级条件。
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实行动态监督,并于次年3月份进行年度复核。
经复核发现与核定资质要求不相符的中介机构,在未符合资质要求期间暂停对其进行
委托。
四、操作程序
(一)备案登记
具备上述条件,愿意接受委托从事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并承诺遵守财政部门
有关规程的评审机构,均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给予备案登记的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以
下资料:
1.《评审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省财政厅核发的《浙江省工程预决
算审价资质证书》(原件复核后退回,下同);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内部的章程、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4.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造价师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书,本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证
明;
6.近三年完成的主要业绩情况,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送审造价、审核造价、审核人、审核开始时间、审核完成时间。
财政部门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给予备案登记。
(二)评审信息发布及报名
财政部门对需实行委托评审的项目将通过杭州财税网进行信息发布。备案登记后
的评审机构可依据信息发布的内容和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名,同时应提供有关评审方
案(人员配置、评审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三)确定评审机构
对符合信息发布要求、评审方案可行的评审中介机构,财政部门采用随机抽签的
办法确定评审机构。经确定的评审机构名单通过杭州财税网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被选中的评审机构若不接受委托,则视为自动放弃,并在以后的
五次对外委托中暂不接受其报名;对累计两次自动放弃的评审机构,其后两年内财政
部门不接受其报名。
为保证公开公平,财政部门抽签时可在报名的单位中邀请两家评审机构派代表进
行现场监督。
(四)签订协议
确定评审机构后,由财政部门与中选单位签订委托评审协议书并办理评审资料移
交手续。
(五)开展评审
评审机构根据委托评审协议书和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独立公正地开
展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完成项目评审后,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移交评审资料
(见附件3)。
(六)业务费支付
财政部门实行委托评审的项目,由财政部门统一向评审机构支付评审业务费(见
附件4),受委托的评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评审业务费在
项目批复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委托评审协议书的内容并依照有关标准在季度内予以支
付。
五、委托评审的责任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确保项目评审质量,按时完成评审工作。项目评审应当严
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评审机构对评审意见
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只向财政部门提供,不得自行
提供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
审报告的,除由评审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财政部门可采取必要措施中止委托评审,
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评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评审机构未能在评审协议书要求的时间内(含同意延长的时间)提交评审报告,
则视为违约。违约一次,财政部门在以后的五次对外委托中暂不接受其报名;累计两
次违约,在其后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
为了确保项目评审质量,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和复审。对复审
金额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评审数据与复审数据相差正负3%以上或复
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50万元以上的评审项目,除扣
减一定比例的评审业务费外,在以后的五次对外委托中暂不接受其报名;对复审金额
在1000万元以上,评审数据与复审数据相差正负5%以上或复审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100万元以上的评审项目,除扣减一定比例的评
审业务费外,在其后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累计两次的,则不再对其进行评审项目的
委托。
七、本办法自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杭
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财政委托审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1.评审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2.评审工作具体要求(略)
3.送审工程资料移交情况表(略)
4.委托评审业务费计费标准(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