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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信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五八城迁”人员与子女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杭信[2004]4号 杭民发[2004]201号 杭财社[2004]959号颁布时间:2004-11-15

     2004年11月15日 杭信[2004]4号                  杭民发[2004]201号                  杭财社[2004]959号 有关区、县(市)信访局、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调整“五八城迁”人员与子女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补助标准“五八城迁”子女居民户籍的每人每月250元基础上每月增加 20元,农业户籍的每人每月在210元基础上每月增加15元;第一代人员每人每 月增加15元。   二、补助对象范围、发放办法和办理手续仍严格按照2001年3月市政府《关 于“五八城迁”随迁子女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第一代人员参照办理)。   三、资金承担:增加的资金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即户粮关系在西湖区和余杭区 的“五八城迁”子女的补助费,仍按照2001年3月市政府规定的补助办法由市财 政承担,在其他区、县(市)的“五八城迁”子女由所在区、县(市)承担;第一代 人员的补助费均由所在区、县(市)承担。   四、本次调整从2004年9月1日起实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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