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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杭劳社薪[2004]254号颁布时间:2004-10-22

     2004年10月22日 杭劳社薪[2004]254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管委会劳动(人事)和社会 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 3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由520元调整为620元。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 《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40 号)精神,调整后的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包含下列项目: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4.7元调整为5.4元。   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 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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