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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50号
颁布时间:2004-09-10
2004年9月10日 杭政办函[2004]2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 为统一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 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加快市区征地房屋拆迁,对 市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700元。因涉及临时过 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二)拆迁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工业用房80 元,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 (三)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记载为准。 压力容器、升降机、电力变压设施的迁移费用,按拆迁时的实际迁移收费标准另 行补贴。 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 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 10%另行补贴迁移费。 二、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 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 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75元的标准增发临时过渡费。 (二)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 但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 月175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三、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时间 (一)属宅基地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 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9个月止。 (二)属住宅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分 配安置房后4个月止。 (三)属货币安置的,计算4个月的临时过渡时间。 四、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人数接被拆迁人家庭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 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家庭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配偶、新生子女、转复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 教人员,在过渡期间迁入户口的,自户口迁入之月起计入过渡人数。 本规定自2004年9月7目起执行。2004年9月7日前拆迁的农村私人住 宅用房,现仍在外过渡的,其2004年9月起的临时渡费和第二次搬家补贴费的标 准按本规定执行,可在安置时一并调整结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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