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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减免收取贫困人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通知

杭公治[2004]120号颁布时间:2004-09-10

     2004年9月10日 杭公治[2004]120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 [2004]6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 通知》(杭政办函[2004]138号)精神,为做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 称二代证)换发工作,保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切实解决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就 减免收取贫困人员二代证工本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 金的优抚对象和未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 二代证时,免收工本费。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 公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二代证时,减半收取工本费。   二、办理程序   由减免对象凭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审核单位留存,一份由 公安派出所留存,一份由公安派出所交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并由公安分局、 县(市)公安局于每年8月31日前,交同级财政部门),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第二代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二代证申 领、换领手续。   三、经费保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4]8号)第四条“减免第二代身份证工本费的经费缺口,由地方财 政统筹解决”的规定,我市减免二代证工本费所需的费用(免工本费20元/每人, 减工本费10元/每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工本费减免申请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全额拨付。 附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申请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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