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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补贴工疗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杭财社[2004]450号颁布时间:2004-06-10

     2004年6月10日 杭财社[2004]450号 市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市各工疗站:   为规范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工疗站经费的管理,根据杭府纪要 [2002]53号文件精神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局每年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补贴工疗站经费并列入 市残疾人联合会部门预算。   二、资金使用范围:   1、工疗员参加就业培训的各种补贴,包括资料费、交通费、午餐费及其他津贴, 按不超过:三级工疗站1万元、二级工疗站0.8万元、一级工疗站0.5万元的标 准安排;   2、工疗员就业培训添置必需的设备,包括肢体训练的运动器材、生活自理能力 培养所需的设备,按不超过:三级工疗站2万元、二级工疗站1.5万元、一级工疗 站1万元的标准安排;   3、购置工疗产品材料,按不超过:三级工疗站2万元、二级工疗站1.5万元、 一级工疗站1万元的标准安排;   4、新开办工疗站用于添置就业培训设备的经费,按每个新开办工疗站不高于1 万元的标准补贴。   三、资金申请   各工疗站确定年度预算后,由市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 批,并一次性下拨市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由市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下拨各工疗站。   四、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补贴给工疗站的经费必须单独设帐核算,专款专用。   市卫生局负责对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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