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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的通知

杭财基[2004]380号颁布时间:2004-06-06

     2004年6月6日 杭财基[2004]380号 各主管部门、各国有建设单位: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细化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 定》,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本级 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非国有建设 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单 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凡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都应按 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立项批复或预可行性研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 使用期间所实际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   为适应项目委托建设改革的需要,建设单位管理费按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可分 为项目前期管理费和建安工程管理费。前期管理费是指项目前期管理部门从事征地拆 迁安置、技术前期(指从项目立项批准开始至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止)以及项目工程招 投标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建安工程管理费是指工程建 设单位从施工图设计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施工 及监理招投标、管线保护和迁移、工程实施、工程决算、组织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以 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等费用。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   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以批 准的项目预算(没有项目预算的以项目批准概算数,下同)为基数,并按项目预算的 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2.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管理费标准 的40%予以控制。   3.实行委托建设的项目,项目前期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以批准的项目前期费用 预算(不含管线迁移费等),没有预算的以批准项目概算中的前期费用为基数,并按 前期费用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见附件4:《项目前期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建安工程管理费以批准的工程费用预算(含管线迁移费等)为投标基数,由参与工程 项目的投标单位参照《建安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自主报价竞争,但投标单 位工程管理费报价超出最高限率的作废标处理(最高限率见附件5:《建安工程管理 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分类及内容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一般公用支出、经常性业务支出以及其他公 用支出四部分的内容(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2)。   1.人员支出:反映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计提的各类费用等。   2.一般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交通费(国内部分)、 劳动保护费、印花税、劳务费、办公设备维修费等。   3.经常性业务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国外部分)以及 党员教育经费等。   4.其他公用支出:包括工程图纸复印晒图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交通工具 购置费、机动车燃修及保险费、房租费、办公场所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规定   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包括承担项目前期管理 的建设单位),其管理费用应根据管理费控制数和财政部门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 分年编报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在管理费控制数内,分年度按标准据 实列支。   上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管理费与按批准的项目预算计算的管理费 控制数相比有结余的,可按结余部分的20%提取节约奖,统筹用于单位职工奖励福 利等支出。   3.实行委托建设的项目其建安工程管理费,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工程决 算为基数,按工程建设单位所中标的费率,参照《建安工程管理费控制费率表》算例 的方法,分档计算实际的建安工程管理费。   对工程建设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和减少工程内容的 条件下)而节省工程投资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以优化方案比原方案的节约额为取费 基数,按工程费用额所对应档次的费率(不实行超额累进办法),加倍计提管理费 (加倍倍率详见附件5)。   六、对建设单位的管理要求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要及时向同级 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财政 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及分年度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各建设单位应本着 量力而行的原则,在管理费控制数额内合理安排和使用。要严格按照管理费支出内容 和标准列支管理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 建设单位应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支出执行情况报表。   对违反规定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财政部门将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直至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附件2: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控制标准(定期调整)   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参照部门预算编制方式核定 管理费支出标准。未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其聘用、借用人员支出标准应参 照执行。   (一)人员支出   1.在职职工经费:   按国家确定的工资标准、国家及省市出台的津贴、补贴标准等进行编制。   2.聘用人员经费:   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聘用人员一般每人每月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福 利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400元,中 级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600元,高级技术人员实行年薪制,控制在每 人每年3至5万元;   夏令用品、清凉饮料费等每人每年320元;   下工地的临时聘用人员特殊补贴每人每月平均不超过150元,并与工程难易程 度和业绩考核挂钩。   3.借用人员经费:   借用市本级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其工资、 补贴、奖金、福利费原则上由原单位发放。   借用企业人员的,工资按原单位档案工资发放,奖金、福利等享受现单位在职职 工待遇。   下工地的借用人员特殊补贴每人每月平均不超过150元,并与工程难易程度和 业绩考核挂钩。   4.节假日值班、加班工资补贴:   对国家、省重点项目,确因工程管理需要值班或加班的,每人每天值班工资或加 班工资25-40元,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二)一般公用经费:在每人每年6000元(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 定额内按实列支。其中纳入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填报《政府采购申购 表》,待项目分管业务处室审批后,由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三)经常性业务费:在每人每年7000元(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 定额内按实列支。其中: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的10%范围内控制使用。   (四)其他公用支出:   1.专家咨询(评审)费用按项目投资大小和工程复杂程度确定。一般项目为每 人/次(日)200-300元,省重点项目每人/次(日)300-500元,国家 级专家每人/次(日)800-1000元。   2.建设单位配置的车辆,每辆车每年费用控制在2万元以内(含车辆保险费)。   3.房租费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单独列出。   4.办公场所装修费用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出。 附件: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略)    4.项目前期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略)    5.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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