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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财基[2004]412号颁布时间:2004-05-25

     2004年5月25日 杭财基[2004]412号 市级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 394号)及《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7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 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对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造价实施有效的前置管理,建设单位在编制项 目招标文件和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对已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的项目,应事先报财 政部门审查;未实行财政直拨的项目,除另有规定实行事先审查外,其余报财政部门 备案。为了避免产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对财政性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合同 专用条款中应补充增加一条条款:“该工程为政府性投资项目,甲方根据国家造价管 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与乙方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   二、实行设计方案招投标的项目,对未中标单位的标书补偿费,由建设单位在招 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如需补偿的,原则上建筑工程在 20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20000 -40000平方米的项目,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40000平方米以 上的项目,补偿标准为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其余项目需补偿的,按不超过该项目 方案设计费的2%给予补偿,最高补偿标准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需超过以上标准 的应报市批准。设计单位所编制的标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征求评标小组 意见,应给予扣减补偿费用或不予补偿。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具体内容和计提标准按《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 理费支出管理细则》执行。   四、对本通知第八条规定须报送财政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和列支任何审计(查)费用。   五、对于非经营性项目无法退还的押金收入、安置扩面款净收入、残值净收入等, 应冲减相应的工程成本。   六、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建设项目,按《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直接拨 付管理试行办法》(杭财基[2003]6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其中: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预留的比例和时间,由建设单 位和施工单位按规定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 比例将资金先缴入建设单位帐户。工程决算时,财政部门凭建设单位收到的银行进帐 单,按工程决算审批意见将剩余的工程款全额拨入施工单位。   七、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拼盘项目 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应交财政的结余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审 批后30日内上交财政。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   八、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工程决算上报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编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见附件)。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 决算,按如下要求报批: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拼盘项目市 财政性资金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一次性定额补助的项目除外)或投 资比例超过50%且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报 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各主管部门或区财政 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1、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略)    2、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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