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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三类企业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3]321号 杭国税所[2003]第823号 杭地税二[2003]365号
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杭劳社就[2003]321号 杭国税所[2003]第823号 杭地税二[2003]36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 征收管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精神, 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和从 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 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证书》的企业。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认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经营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证》(A类)及复印件;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7)上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上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企业是否持有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二是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 同;三是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就业服务机构自企业符合条件、材料 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加工型劳服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的,应向其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 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 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 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审核程序 1、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 指街道社区兴办(街道社区以资金、场地等形式投资股份)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 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经营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证》(A类)及复印件;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7)上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上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9)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企业是否与下 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就业服务机构自企业符合 条件、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认定证明》。 4、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 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 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 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 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三、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按杭劳社就 [2003]68号、杭国税所[2003]249号、杭地税发[2003]68 号文件对商贸企业的规定执行。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 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 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四、监督管理 以上三种企业(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杭劳社就[2003]68号、杭国 税所[2003]249号、杭地税发[2003]68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萧山、余杭区,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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