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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实施适应性见习训练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3]233号 杭财社[2003]825号
颁布时间:2003-10-24
2003年10月24日 杭劳社就[2003]233号 杭财社[2003]825号 为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大中专毕业生竞争就业的能力,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 28号)的要求,现将做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适应性见习训练(以下简称见习训练) 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2002年及以后毕业,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常住户口,毕 业后半年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见习训练的界定 见习训练是指针对大中专毕业生缺乏操作技能和一次就业率较低的实际,劳动保 障部门选择一批有较多操作技能岗位和较高管理水平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组织大 中专毕业生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训练,以提高实际动 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三、见习训练基地的建立和见习职业(工种)的确定 在市区重点发展行业中,挑选一部分有一定知名度,能为见习职业(工种)提供 相应见习训练条件,并有志愿服务意向的企业,确定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挂牌的定 向见习训练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见习训练基地实行年度认定与评估制度,凡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单位予以摘牌。 见习职业(工种)一般为市区重点发展行业中劳动力市场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 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中高层次的职业(工种)。 四、见习训练期限 见习训练期限为3-6个月。见习学员应按见习训练期限的要求进行见习,见习 期未满提前结束见习的,即行停止各项见习待遇。 见习训练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为 其办理招用工手续并签定劳动合同。 五、实施程序 (一)报名。见习训练对象根据自愿的原则,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毕业证书 原件向市就业服务局提出见习申请,并填写《见习训练申请表》。经市就业服务局审 核确定后,根据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与数量,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见习单位见 习训练。 (二)签订《见习训练协议书》。市就业服务局、见习学员、见习单位三方应在 见习训练前签订《见习训练协议书》。《见习训练协议书》内容包括:见习训练期限、 见习职业(工种)、见习训练补贴标准、见习训练安排计划、见习单位职责、见习学 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及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实施见习训练。按照《见习训练协议书》,见习学员到见习单位实施见习 训练。见习训练期满后,见习训练基地要对见习学员作出考核评价,填写统一格式的 《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同时,见习学员也应根据见习单位安排落实见习带教 的情况,填写《见习训练单位评估表》,送市就业服务局。 (四)证书发放。见习训练结束时,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印制的《职业见习证明》。 六、见习训练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见习训练补贴是指在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间,政府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 补贴,主要用于见习者的生活补贴和见习训练期内为见习人员提供的综合商业保险补 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见习者的生活补贴按当年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列支;综 合商业保险补贴按人均半年50元标准列支。 七、申请和拨付程序 见习训练补贴的申请与拨付按季办理。见习单位根据实际见习人数与月数,填写 《杭州市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训练补贴审批表》(见附件六),向市就业服务 局申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服务局在经费到位 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见习训练补贴拨付给见习单位。 八、其他 1、见习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见习训练补贴费,并自觉接受财政、劳动、审计 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 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每人只能享受一个见习训练期限的见习训练补贴,不能 重复享受。 3、参加见习训练情况均录入计算机系统个人培训信息,并在《失业证》中记载。 4、萧山、余杭区、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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