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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浙人薪[2004]71号颁布时间:2004-03-12

       2004年3月12日 浙人薪[2004]71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工作特点,为鼓励基层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安心本职 工作,充分保障基层公安干警警力和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队伍的稳定,经省政府批准, 决定建立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岗位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岗位津贴制度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公 安派出所(含森林公安派出所),对象为公安派出所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二、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岗位津贴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调离上述 岗位或退休时,从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四、发放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支,由同级财政解 决。   五、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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