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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杭财社[2003]1069号
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杭财社[2003]1069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财税[2003]133号和国税发 [2003]10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再就业工作实际,现就扶持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杜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和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吸纳下岗失业人贝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 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 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市税 务、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对杭财发[2003]138号、杭国税所[2003]156号、杭地税 发[2003]42号,杭财社[2003]17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市委[2002]28号文件扶持政策条件规 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主辅 分离或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 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 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四、对杭劳计[2000]190号、杭财社[2000]700号及其他相关 文件规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中的“保洁”岗位补贴月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在 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50元。 五、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其鉴 定费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 通知》(杭价费[2003]15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证书工本费按每人 10元的标准在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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