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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报告的通知

杭政办发[1999]153号颁布时间:1999-08-10

     1999年8月10日 杭政办发[1999]1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 涤用品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 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精神,按 照杭州市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水环境保护的实际,在去年杭州市区、余杭市、 临安市等地区已开展禁止销 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拟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 用品。现将有关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为保护我市地表水体,防止富营养化污染,未实施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 品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日期,但不得迟于1999年11月30日。   二、服务行业等洗涤用品使用大户不得购入、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各单位不得购 买含磷洗涤用品作为职工劳保用品或福利发放。   三、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 《杭州市无磷洗涤用品市场管理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对违反规定,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者,由环保、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各 自职责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若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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