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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1999]28号颁布时间:1999-08-15

     1999年8月15日 杭政办[1999]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 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9年8月10日)  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 号)和市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5号)精神, 建立健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新产品(以下分别简 称“高新企业”、“高新项目”、“高新产品”)的认定制度,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我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重点是: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高新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七)环保技术及其产品;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三、凡要求认定高新企业、高新项目或高新产品的,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按要求如实提供材 料。   四、高新企业、高新项目和高新产品的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由杭州市高新技术产 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负责。   市高新办下设杭州市高新企业、高新项目和高新产品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 定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市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地 税局、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科委。   市认定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顾问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五、高新企业、高新项目和高新产品的认定原则:   (一)高新企业应是以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 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其研究与发展投入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有较高的经营 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高新项目指高新技术成果即将实施产业化的项目,一般应具备技术含量高、附 加值高和市场竞争能力强等特征。   (三)高新产品应以高新技术为核心,处于寿命周期成长期,有望发展为新的经济增 长点的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导向性,指符合我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方向;   (2)创新性,指采用新技术、新设计于研制生产过程或在结构、材料、工艺等任一 方面比已有的同类产品有重大改进,产品性能显著提高或使用功能显著扩大。   六、认定高新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 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 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 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 工总数的10%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年销售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的 总和应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销售利税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六)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年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其中,开发生产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的高新企业,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 5%;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七、认定高新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经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或省以上有关部门确定的高新 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有一定市场基础,项目投产后3年内实现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的预期经济指 标;   (三)实施项目所需资金、人员、设备、原材料等基本落实,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 但有切实可行的环保治理措施;   (四)承担高新项目的单位的注册资金一般应在200万元以上,承担软件项目的单位 的注册资金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   八、认定高新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其技术水平应属省内首创或国内先进;属从境 外引进的产品,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当前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二)产品有较好的市场竞争力,销售利润率应在15%以上。   九、申请认定高新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 下有关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 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 情况等);   (三)有效的本单位上年度和上月份财务报表;   (四)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五)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六)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七)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 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八)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认定高新项目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 书》及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说明项目来源、成果认定(确定)情况、技术水平、专 利情况、原材料供应、市场预测、经济分析等);   (三)有资质的机构对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出具的有效的检索报告或评估报告;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估书;   (五)有效的本单位上年度和上月份财务报表;   (六)项目有土建要求时提交基建审批文件等(复印件);   (七)属特殊行业的要提交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认定高新产品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及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证书及有资质的机构对产品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出具的 检索报告或评估报告;   (三)本单位单独对该产品所作的财务核算报表;   (四)本单位对该产品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认定高新企业、高新项目或高新产品,申请书一式15份、其它材料一式5份 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小组,市认定小组常年受理申请。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 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   十三、市认定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被认定通过的高新企业、 高新项目或高新产品,由市高新办批准后发放认定证书。   十四、高新企业和实施高新项目、生产高新产品的单位,应按时、如实向市认定 小组报送以下考核材料,接受定期考核。   (一)高新企业,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自查 表》和其他考核材料;   (二)高新项目,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项目考核自查 表》,汇报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   (三)高新产品,在每年1月底前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新产品调查表》。   十五、对已认定的高新企业、实施高新项目或生产高新产品的单位,每年由市高 新办组织抽查,进行现场考核。   十六、凡考核成绩优秀的高新企业、高新项目、高新产品,优先推荐申报认定上 一级高新企业、高新项目、高新产品;对考核成绩不好的高新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 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对于高新项目,凡发现实施进程与认定申请表有严重不 一致或认定后1 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理。   十七、高新企业、实施高新项目或生产高新产品的单位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 分立等,均须报请市高新办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歇业等,须书 面通知市认定小组和市高新办。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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