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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5-04

     1999年5月4日 杭政[199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决定》,加大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 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机制,激励科技人员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高新技术产业进程,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 整体素质和运行质量,现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本市跨世纪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要进一步深化经济、 科技体制改革,努力培育有利于技术进步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大专 院校、科研机构为依托,自主开发与技术引进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 体,多元化、多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坚持引进、培养和使用并举方针,加快高素质 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和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加速传统 产业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进程。   二、市政府成立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产业 的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 目、高新技术新产品(以下分别简称“高新企业”、“高新项目”、“高新产品”)的 认定和省级高新企业、高新项目、高新产品的送审等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高新企业、 高新项目和高新产品的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三、凡在杭注册高新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实施高新项目、生产高新产品,经 认定后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的高新企业享受浙政〔1998〕9号和杭政 〔1998〕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杭州高新 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浙政〔1999〕1号文件享受有关政策。同一企业已享 受过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明确的优惠政策。   本规定中的各项税收优惠除国家有规定的减免外,均限于地方收入部分,次年经财 政部门审定,在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内列收列支。其中,支出的10%转入市高新技术成果 转化资金集中使用,90%的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返还给企业的资金,全额专项用于 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其中形成资产的部分应作为“资本公积—国家扶 持基金”。   四、市政府设立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该资金由政府拨款、高新企业税收优 惠转入部分、社会资助和捐赠等组成,专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市政府从1999年至2001年,每年筹资5000万元。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纳入财政专 户管理,其投资等各项收益全额转入资金,滚动使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 办法另定)。   五、高新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高新盈利企 业当年按实列支的技术开发费不足当年销售额3%时,可以按销售额3%补足提取,余额可 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次年技术开发费用支出首先在余额中列支,不足部分再在成本中 列支。当年技术开发费余额与实际发生额之和不足销售额3%的,可以实行差额补提。 高新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 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高新盈利企业根据生产高新产品、实施高新项目的设备更新需要,报经主管财税 机关批准后,可对主要生产设备和科研设备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 速折旧。   六、杭州高新区内经认定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缴管理 费3年。新办的高新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由财政返还50%;高新技术老企业,自认定年度起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   区外高新企业从认定年度起,新办高新企业头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 回,后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回50%;高新技术老企业以认定时上一年度应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一半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新办高新企业处理。   七、经认定的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产品并 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新企业,经市专项研究同意,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杭州高新区内新办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回;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回50%。 老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头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回,后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由财政返回50%。   区外新办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回;第六年至 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回50%。老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头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由财政全额返回,后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回50%。   八、国家级新产品、省级高新产品,以及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电子信息、生物医 药、新材料高新产品,从认定之年起两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财 政部门审核后,可列收列支返还给生产企业,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以上认定的高新产品,其税收优惠的年限不重复计算。   九、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的高新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十、组建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市科技信息网和孵化器网络等非营利性中介技术服 务组织,为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培育高新企业提供服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杭州高 新区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及经市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 成果中试基地、博士后工作站、技术中心、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等独立核算科研、服务 机构,当年高新技术开发成果的转让收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 全额予以返回。   十一、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在杭创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科技风险投 资公司、企事业单位投资经认定享受国家统一优惠政策的在杭高新企业,与其投资额 相对应的收益免予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1999年至2001年间,对认定的高新企业和高新项目新增用地,实行优先供地。 经认定的高新项目和产业化工程建设,免缴水、气增容费、供配电贴费和人防“结建费”。 区外高新企业在盘活资产存量中缴纳的级差地租,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经政府批 准后可返回,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高新企业组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地价评估及股权托管登记等相关收费项目,均 减半收费,且不得重复收费。企业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及土 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不得重复收取注册登记费。   十三、允许并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经规定评估并经市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其作价入股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对职务成 果作价入股的,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获得不低于技术股20%的股权收 益或股权,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在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 许将前3年职务成果转化成功所新增留利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部分,其中属高新技 术职务成果的提取比例为不超过20%,作为原单位技术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 折成公司股份,一部分划给该成果的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一部分用于奖励 今后在高新技术开发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者。所提技术积累一般不超过 改制时进入公司股本的原单位净资产的30%;原单位在前3年已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的, 在改制时应相应扣减技术积累。   十四、高新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成果的,应当从所得净 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者和技术转让实施者。   单位实施的高新技术职务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应当连续5年从该项成果的新增留 利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该成果的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十五、户籍不在杭州来杭创办高新企业,以及在高新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含两年)、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 技术人员,由市有关部门审核后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并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中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免收城 市建设增容费。   十六、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 务时,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可以破格申报评审相应 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成绩显著的科技人员,市有关部门应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 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优先作为人才培养重点对象,优先授 予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对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人员,提请市人大授予“荣 誉市民”称号。   十七、高新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而被取消其高新企业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的当年 起停止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企业返还税款不按规定使用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优 惠政策的,由财政部门收回全部返还税款,并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以本意 见为准。国家政策如有重大调整,有关条款将作相应调整。   各区、县(市)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制订与本意见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并认 真贯彻落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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