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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54号颁布时间:2005-05-14

     2005年5月14日 苏政办发[2005]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为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我省千方百计加快电力和电网建设,近期将 有一批电源项目陆续建成投产。为满足电源送出需要和电力有效供应,及时解决电网 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电网建设具备了一定规模,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仍比 较薄弱,电网结构中尚存在长江“北电南送”等输电瓶颈。特别是近期随着我省电源 建设力度的加大,保证电源送出的压力日益增大,急需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步伐。由 于电网项目在现行用地、环评、规划、拆迁等诸多环节存在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影 响了电网项目的建设进度。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努 力为电网建设提供良好环境,共同解决好电网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进我省 电网建设。   二、完善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抓紧组织编制电网长远发展规划和 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并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市、乡镇、村庄各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坚持电源电 网统一规划,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 入各级规划的变电所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 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为电网建设用地提供条件。   三、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   为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稳步推进、按期完成,省政府决定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省重 点建设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工作,按省重点工程有关优惠 政策优先落实电网建设条件,积极支持省电力公司做好涉及电网建设项目的政策处理 工作。因电网建设所涉及的房屋拆迁、林木砍伐、鱼塘占用等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当 地市、县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标准或中介机构的评估执行,做到既加快推进工程建设, 又依法保障当地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按照省政府的 统一部署,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对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负责。省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要 针对电网工程建设的特点,与省电力公司协商后制订出具体的审批实施办法和细则, 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审核或审批。环保部门要加快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审批工作进度(500千伏及以上项目编制环评报告书,220千伏及以下 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及时出具审批文件。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 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工期 要求特别紧急的电网建设工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电力公司后,可先行批准开 工,准予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省建设厅委托省电力基本建设质监站实施电 力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协助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五、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中的有效做法,做到既能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又能积极促进电网项目建设。输电 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 塔基)用地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变电站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要按省 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 划中要给予支持,及时做好审批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对目 前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特别是可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的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项目),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填报项目情况说明及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 后,即可完成用地预审,在项目核准之后,再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 审批手续。   六、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   我省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防范难度较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 动明显增多,农村地区尤为突出,对电网的建设和运行构成重大威胁。各级地方政府 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通过组织开展 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结伙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 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并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 方面力量,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 一步增强电力输变电线路、设施的防范能力,确保电力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 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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