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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

苏价费函[2004]196号颁布时间:2004-11-22

     2004年11月22日 苏价费函[2004]196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价格和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价格的函》(地税函[2004] 2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定价目录》和国 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根据印 制成本、运杂费、税金和合理损耗,现核定由你局统一印制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 一发票》(241×177,一式五联)销售价格(含税)为1.20元/份,《保 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脑票(190×127,一式四联)手工票(190 ×130,一式四联)销售价格(含税)为0.60元/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暂不调整。   本函规定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价格为 最终销售价格,各级税务机关在发售或代开《货运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其他 费用,并按《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苏价检[2004]196号)的规定, 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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