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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102号
颁布时间:2004-10-18
2004年10月18日 苏政办发[2004]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工商 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推 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 江苏检验检疫局、 南京海关、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 (2004年10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 [2004]58号)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为充分发挥保税区 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 展,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 动发展的试点意见。 一、海关监管 1、物流园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海关在物流园区设立机构,对进 出物流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2、物流园区内可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仓储物流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物流 中心、专为仓储物流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贸易企业,但不得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 生活消费设施。 3、物流园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 4、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5、物流园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 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海关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6、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 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备案。 7、海关对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区港合一的监管模式。跨关区货物, 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8、物流园区的仓储物流企业如需开展进口货物的分拨配送,经海关核准,可按 “凭担保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9、从区外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予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属许可证 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 10、对从区外进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建造基础 设施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 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11、物流园区内可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12、物流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 仓库等)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企业联名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 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物流园区与同一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的公共平台上申请。经海关审核 同意,可按“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二、检验检疫 13、物流园区作为检验检疫的特定区域,进出物流园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 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区 内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4、物流园区内应建立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查验场地和检疫处理场所。物流园 区入境货物到港后,可直接运往物流园区内指定的查验、检疫处理场地实施查验或检 疫处理。 15、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在物流园区内进行分拣、刷贴标志、换包装、整理等简 单加工的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等重点产品的加工过程、存放场所以及集装箱场站实施监 督管理。 16、应检物在进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17、进出物流园区的应检物,应当实施食品卫生检验和商品检验。 对于“集中进区,分批出区”的,可以采取“集中检验、分批核销”的办法。 国内货物进入物流园区视同出口,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迄证明向区内检验检 疫机构办理查验、换证手续。 对入区后离境出口或入区后又复出区的货物,已实施检验并在检验有效期的,不 再实施检验。 18、从境外入区后直接转口出境的货物,除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外,免 于实施品质检验;确定在物流园区转口的旧机电产品,入境时免于办理旧机电产品备 案手续和免于装运前检验;转口的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免于办理标签审核。 19、区内应检物在园区内销售、转移,免于检验检疫和检疫处理。 20、物流园区内的企业自用设备、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于实施品质检验。 21、进出物流园区属强制性认证制度内的货物(包括简单加工),除进入国内 市场以外,免于强制性认证,但须办理备案手续。 22、物流园区离境出口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普 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的,可向区内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明书。 23、区内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物流园区实施疫情监测。 24、通过物流园区电子信息平台,实现检验检疫、海关、港区信息共享,实行 “电子报检”、“电子检验检疫”、“一单两报”、“无纸化”通关。 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将非必检物的申报信息通过电子通关系统发送给海关、港区, 实施快速通关。 三、税收管理 25、对物流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 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6、比照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 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相关退税凭证 申请办理退(免)税。 27、物流园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 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从区内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28、对物流园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自用基建项目所需的设备和物资、生产所需 的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为物流配送临港增值加工等加工所需的包装物料、自用合 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29、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 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 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 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基建物资中水、电、 气比照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准予退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 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 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 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30、纯园区内运输部分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区外部分应 征税。如区内部分是物流一体化,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处 理。 31、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地方各税。区内的内、外资企 业分别按国家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所得税。 四、外汇管理 32、按照现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2]74号)的规定, 对在物流园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的人民币注册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 册人民币资金,允许购汇;对在物流园区内注册的分拨企业,在自有外汇不足以对外 付汇的情况下,允许企业购汇解决。 33、通过物流园区的贸易项下对应的外汇收支,原则上在区内企业之间进行; 对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收付汇,选择在区内试点。实行区内企业非贸易购汇试点。 34、当园区外企业与园区内企业发生经济交易时,对园区外企业在银行结售付 汇时应提供的各种单据,确保在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 五、市场准入 35、物流园区内企业及项目的设立,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其他管理事项 36、物流园区是张家港保税区的组成部分。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物流园区 行政事务的日常管理,配合和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物流园区进行业务管理,并为 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37、除本试点意见有特别规定之外,物流园区适用保税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 38、为了有别于其他区域的企业,保税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名称原则上应冠以 “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 39、各行政管理机构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物流园区审批事项的依据、 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场所或张家港保税区政务网上公示。 申请者要求行政管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说明、 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0、本试点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解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后,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为 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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