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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88号颁布时间:2004-09-06

     2004年9月6日 苏政办发[2004]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 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 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2004年8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进一 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金融手段完善 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的重大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 和高校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 到实处。省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国 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 也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教育部门要 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充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财政部门要核定并足额安排本级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各项经费预算,及时下达国 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工作经费。高校要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 款工作机构,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制度,切实做好工作。 金融部门及经办银行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主动承担任务,积极 搞好服务。   二、调整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 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 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下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 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已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农村 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原规定执行。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 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 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协 商确定还款期限。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攻读学位的书面证 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向银 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 理调整。   (三)实行灵活的还贷方式。借款学生可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 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 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 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由有 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合理确定经办银行。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家 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 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 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市县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各 市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招标确定。   (二)控制高校借款总额。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 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的20%、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 确定。各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由各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高校 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高校、银行和学生在贷款实施中的责任。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 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进行贷 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 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 途使用贷款。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高校借款人数和额 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借款学生要 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四、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还款约束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积极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还贷宣传教育,加 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 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将其违约行为记入金融机构征 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 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 按隶属关系提供给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国家 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及时汇总分析借款学 生的基本信息及贷款、还款等情况,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 对贷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省 国家助学网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各高校要加快建立和使用国家 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并上报借款学 生信息。   五、落实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措施   各地要按照“风险分担”原则,研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建立国家助学 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 和高校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 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同级财 政和高校各承担50%。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生额,将应承担的风险 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各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借款 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并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从高校学费收入 中拨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 财政厅、教育厅另行制订。各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上年度贷款 实际发放额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在每年年底前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 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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