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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81号颁布时间:2004-08-16

     2004年8月16日 苏政办发[2004]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9月1日起, 取消生猪技术改进费和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两项政府性基金项目。   对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各地区和有关 部门不得继续征收或者变相继续征收上述两项政府性基金项目。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 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政府性基金取消后相关事业发展和建 设项目中出现的资金缺口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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