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81号
颁布时间:2004-08-16
2004年8月16日 苏政办发[2004]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9月1日起, 取消生猪技术改进费和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两项政府性基金项目。 对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各地区和有关 部门不得继续征收或者变相继续征收上述两项政府性基金项目。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 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政府性基金取消后相关事业发展和建 设项目中出现的资金缺口问题。 (3)
上一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下一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