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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遗留问题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4]14号颁布时间:2004-01-19

     2004年1月19日 宁政发[2004]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拟定的《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遗留问题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问 题及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市建委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遗留问题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及处                理意见      2003年11月   全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已持续了近一年时间,为进一步加快此项工作的推进, 彻底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协调小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 归纳整理意见如下:   一、涉及不符合规划规定的:   1、遗留问题涉及到原已有规划设计要点的间距要求与现要求不符的:   处置意见:按照原规划设计要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证。   2、涉及规划红线内建筑未拆除的:   姜家园B3组团(红线内南京市港务局老干部活动中心一直未拆除)。   处置意见:考虑到群众已入住多年,且南京市港务局已承诺若出现问题由其单位 负责,由建设单位下关天江公司书面报告,并由下关区政府做出承诺,今后若出现问 题由其负责解决,经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备案后,由市规划局补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3、涉及到已安置入住的部分底层房屋改变用途的:   处置意见:原底层为非住宅的房屋,但实际作为复建房进行安置,考虑到群众已 入住多年,为尽快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由规划局按照底层为住宅补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4、涉及到底层居民租住开发企业自有公房的:   处置意见:房屋间距不符合2003年12月31日前规定标准的,但底层居民 租住开发企业自有公房,由开发企业做出如居民对房屋间距问题有疑义,由开发企业 负责对其进行调剂的承诺后,房屋“两证”办至开发企业名下。   5、涉及到用于安置的门面房加层问题的(对周边无影响):   处置意见:由规划局进行核查,如不影响周边居民房屋规定间距,则经处罚后按 现状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涉及到与小区外部有规划矛盾的(间距不足):   处置意见:考虑到群众已入住多年,对于房屋与小区外部建筑间距不足问题,由 建设单位及其所在区(主管单位)做出今后在此事上出现问题责任自负的承诺且由市 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备案后,由相关部门继续办理手续。   二、涉及施工资料不全、无竣工验收报告问题的:   1、涉及已建成房屋的通水、通球、避雷及绝缘电阻检测、屋面蓄水试验及市政 验收无法进行问题的:   处置意见:凡此类问题,由市质监站专业人员进行详细的住户回访,在未发现质 量问题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审核同 意,由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如有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迅速制定整改方案,经市质监 站会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进行限期整改,合格后给予办理备案手续。   2、涉及质监备案主体除建设单位外其余的责任单位或破产倒闭、或改制重组、 或停业造成主体变更、缺失无法备案的:   处置意见:凡此类问题,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并承诺负全部责任,经区政府同意 且注明负连带责任后,经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审核同意,以建设单位名 义办理备案手续。   3、涉及因资料不全导致城建档案无法备案问题的:   处置意见:凡此类问题,由市建工局质监站负责把关,凡质监站同意并办理验收 及质监备案的项目,城建档案馆给予办理备案。   三、涉及有关费用未交,不能完善手续的:   1、涉及有关单位之间因债务关系,无法完善手续的:   处置意见:凡此类问题,由各区政府协调,督促开发企业以现金、台帐或房屋资 产冲抵等方式解决,2003年底前必须办结。   2、涉及到土地出让金未交,无法完善手续的(雨花南路4号住宅):   处置意见:对于雨花南路4号住宅不符合宁政发[2000]3号文精神的部分, 由南京公交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   3、涉及到有关规费未交,无法完善手续的:   处置意见:对于欠交各项规费的问题,原则上由开发企业自行缴纳,可考虑在该 开发企业的台帐中冲抵,不够冲抵的部分由区政府在该区的总台帐中调剂的方法解决。 牵涉到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由现单位书面报告并承诺负全部责任,经区政府见证且 注明负连带责任后,相关部门给予继续办理。   4、以上第2项、第3项问题,的确有特殊困难,经南京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 题协调小组调查、研究后,扎口向市政府请示有关减免事项。   四、关于申请利用零星边角地块建设门面房解决超期过渡的问题。   1、各区政府将实物安置时期遗留的未安置门面房问题进行再次汇总上报市解决 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协调小组,由建委牵头会房产局对有遗留问题的开发企业现有存量 门面房进行核查清理,对于可分割出租的中小型商业用房,由各区政府统一收回优先 用于安置;   2、各区政府应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利用存量门面房或货币买断的方式安置一批超 期过渡户;   3、对于实在无条件安置的,在市区寻找1-2个地块重新集中开发,在对地块 的平衡测算后,把门面房的地点、面积、测算的底价等情况与超期过渡户一一见面。 土地采用公开挂牌的方式,公告中写清楚定向回购的面积数额,有安置任务的开发企 业须以不低于土地、建设成本价购买,具体以按规定测算、审计的数据为准。   4、开发公司须与住户签定安置协议同时与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协议。 附:项目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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