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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1-13
2004年1月13日 宁政发[2004]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市房产局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2003年11月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推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根据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 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宁政发[2002]296号) 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清理整顿实施范围 全市69家拆迁实施单位,包括市属拆迁实施单位10家,城区拆迁实施单位 44家,郊区县15家;其中,24家为事业单位,45家为企业单位。(见附件一) 二、清理整顿具体意见 1、保留已经获得省建设厅批准的30家拆迁实施单位(见附件二)的拆迁资质。 其中,12家由市编办核定为事业单位的各区县拆迁安置办公室,由市编办下文撤销 玄武、鼓楼、白下、建邺、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拆迁安置办公室的事业单位 建制,转为企业,具体改制转企工作由所在区政府参照《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 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宁政发[2002]296号)、《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 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文件的精神组织进行。改制 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标有“管理”和“办公室”字样。 2、取消25家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资质。包括:13家一年来未从事拆迁工作 的单位;3家未重新申报拆迁资质的单位;8家已经重新成立新的专业拆迁公司申报 拆迁资质的单位;1家已成为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单位。(详见附件三) 3、暂时保留14家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资质。因14家拆迁实施单位尚有21 个项目1414户居民的拆迁工作未完成(见附件四),其拆迁资质待拆迁工作全部 结束后即行取消。在拆迁资质取消前不得再接受新的拆迁任务。 4、确立拆迁实施单位数量与拆迁市场总量相适应的原则。对新申报拆迁资质的 单位,严格按照《资质管理办法》进行核准;原有遗留问题较多且未妥善处理的单位, 不得重新申报拆迁资质;鼓励取得拆迁资质的单位,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扩大整体规 模,增强拆迁工作能力。 5、根据拆迁资质审批的管理权限规定,拆迁实施单位资质办理有关工作由市房 产局负责并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拆迁资质管理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结合 我市城市建设的规模及各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业绩,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拆迁实施单位 进行规范: 第一,严把准入关。对需要申报拆迁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资质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对已取得拆迁资质的实施单位要促进其提高水平,使之具 有独立完成大项目和做大做强拆迁工作的能力,杜绝皮包公司的产生。 第二,对已经承担拆迁工作任务,且拆迁项目数量较多的拆迁实施单位再接受新 的拆迁委托时进行必要的控制;对拆迁实施单位转借或变相转借拆迁资质、临时拼凑 拆迁工作人员的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对已取得拆迁资质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严格执行“六项制度”, 即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投诉制度、目标责任承诺制度、拆迁举报制度、拆迁稳定监管 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实行“依法拆迁”、“以德拆迁”、“亲情拆迁”。对 于不依法办事、违规拆迁的,造成群体性上访和恶性事件发生的拆迁实施单位和直接 责任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暂停或吊销其拆迁资质;如有违法的,由有关部门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进一步加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 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培训,要求所有拆迁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拆迁政策,进一步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的监 督检查。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通过清理整顿拆迁实施单位,达到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加强能力的目的,为全 市的城市建设和争先进位、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建立一支规范、高效、廉洁的拆 迁实施队伍。 附件:1、全市69家拆迁实施单位名录(略) 2、已获省建设厅批准拆迁资质的30家拆迁实施单位名录(略) 3、取消拆迁资质的25家拆迁实施单位名录(略) 4、暂时保留拆迁资质的14家拆迁实施单位名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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