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5日 南银发[2001]418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运行,各市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通知》是新形势下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的重要文件。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行)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领会精神,确保其贯彻落实。
二、各行要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黄金制品销售点及黄金制品生产、
批发企业,有条件的也可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宣传。同时要加强与经贸委、工商行政
管理和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共同维护辖区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秩序。
三、各行要立即对辖区内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首先组织
企业进行自查,据实填写《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年审报告书,并写出自查书面
材料。各行对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企业上报的自查材料、验资证明和年审报告书,
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分行货币金银处终审。对符合条件的,分行将重
新给予确认,并责成企业将新颁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报工商、税务部门
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分行将不予颁发《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同时将未经
核准的原有经营黄金制品的企业名单告知相关工商、税务部门,并责成企业到工商部
门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
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的零售点,
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四、凡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对于每一笔黄金制品销售业务,都要开具
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并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
表》。
五、今后,凡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一律凭《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
分别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领
购使用普通发票。对新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各行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
定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企业据实填写申请《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
登记表,并于接到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审核上
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
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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