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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苏财综[2002]2号
颁布时间:2002-01-16
2002年1月16日 苏财综[2002]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收费单位接文后,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即在收费许 可证上将有关项目注明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附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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