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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等14部门转发卫生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3]11号颁布时间:2003-05-30

     2003年5月30日 苏卫基妇[2003]11号 各市卫生局、体改办、计委、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设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卫生部等11个部委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鼓励多元投资举办卫生服务机构   认真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打破部门垄断和所有制界 限,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通过重组、改造和功能转换来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资助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开展 社区卫生服务。   二、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包括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也包括为社区 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康复院、护理院(站)、诊所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促进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与发展,努力构建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 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以二级医院或适宜的一级医疗 机构为基础改建,覆盖常住人口5~10万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居民区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 和康复等综合服务,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保健需求。   三、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经济补助政策   市、区(市)财政部门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经济补助政策,根据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覆盖居民人口数量,制定本地区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所需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市、区(市)三级都要建立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专 项资金;要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适当安排社区卫生 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设备更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卫 生事业经费投入向社区卫生服务倾斜。医院药品收支结余差按10%比例用于扶持社 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将符合基本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 服务项目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纳入宣战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使用的药品,必须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规定。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三级医院就诊的自付比例,具体标准和办 法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以引导病人合理分流,节约社会医药总费用。   五、完善城市社区服务的价格政策   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原则上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对部分不 能归并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级物价部门核定。省级物价部门 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及时调整出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 省物价局、卫生厅规定范围内放开根据居民需求开展的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 服务价格,由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放开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 服务价格。积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   六、妥善解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   在城市新建或扩建居民小区时,必须按规划明确公共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 房,优先和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七、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全员聘用和持证上岗,原有人员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 岗。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对取得《全科医师证书》的执业医师可 进行全科医师执业注册,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八、依法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督促上级医 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市级医院对口支援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帮助其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依法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 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行业准入与执业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 员要依法处罚,以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 附件:卫生部、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税务总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 务的意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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