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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62号颁布时间:2002-06-10

     2002年6月10日 苏政办发[2002]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养内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取消 了277项政府性基金。其中,涉及我省9项。经省政府同意,立即取消这9项政府 性基金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取消供配电贴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等9项政府 性基金项目。对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二、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有关执收部门 和单位应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 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 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中出 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四、对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落实情况,省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 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的,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 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 性基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以后设立政府性基金的审核上报工作由省 财政厅负责。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需要的资金,由企 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凡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事务, 都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 再通过建立政府性基金筹集资金。各地、各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 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避免重复建设,严禁通过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方式筹集各种建 设资金。同时,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七、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1、供配电贴费2、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副 食品风险基金4、电力建设费5、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6、地方重点交通建设资金7、 消防设施建设费8、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9、就业调节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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