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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民委等五部委《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苏民发[2002]27号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苏民发[2002]27号 各市民宗局、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 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 “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做好服务 工作。 附件: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 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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