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民委等五部委《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苏民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苏民发[2002]27号 各市民宗局、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 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 “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做好服务 工作。 附件:
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 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3)
上一篇: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