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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9-12
2002年9月12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 定》(中发[1997]1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 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政发[1997]13 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001年全国性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2]25号)的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投资环境,经研究决定,再次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公布如下: 一、 省取消政府性基金9项: 1、供配电贴费(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文); 2、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新闻出版署财文字[1991]151号 文); 3、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部财商字[1994]453号文); 4、电力建设费; 5、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省政府1993年第40号令); 6、地方重点交通建设资金(省政府苏政发[1992]165号文); 7、消防设施建设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1999]43号、苏财综 [1999]28号文); 8、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省政府1991年第17号令); 9、就业调节金(省政府苏政发[1997]31号文)。 二、取消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5项: 1、河道清淤费(锡政发[1998]102号文); 2、煤气统筹费(锡政办发[1995]26号文); 3、征土粮差(锡政发[1988]198号文); 4、劳务开票手续费(锡价费[1996]23号文); 5、新开港地占用国家航道青坎土地占用费(锡价费[1993]37号文); 6、社区服务证书年检费(锡价费[1999]118号文); 7、社会团体年检费(锡价费[1993]14号文); 8、有线广播配套费(锡价费[1994]12号文); 9、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锡价费[2002]120号文); 10、用户内部供水管网检验试压费(锡价费[1996]5号文); 11、向经营货运代理配载业务单位收取联网服务费(锡价费[1997]1号 文); 12、市各党政机关培训费(法定培训除外)(锡价费[1999]146号文); 13、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锡财行[1995]13号、锡劳技[1995] 13号文); 14、有线电视预置费(锡价费[1995]16号文); 15、产权转让综合税费(锡国改[2001]5号文)。 三、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金)标准5项: 1、建农基金降低为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执行(苏发[1998]10号文); 2、社会负担公共事业费降低为按上年销售收入的4‰执行(苏发[1998] 10号文); 3、规划技术服务费降低为营业房每平方米1.0元、工业厂房每平方米0.8 元、住宅房每平方米0.7元、工程投资额0.7‰(苏价房[2001]225号 文); 4、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考试、评审费降低为评审人数201人以上的,按高级 180元/人、中级80元/人、初级30元/人执行,评审人数在100-200人 之间的,按高级280元/人、中级140元/人、初级50元/人执行(苏价费函 [2002]62号文); 5、治安联防费按下限标准执行(苏价费[2002]204号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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