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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2002]100号颁布时间:2002-09-05

     2002年9月5日 苏政发[2002]10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 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 对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以下简称各市)实行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 入分享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精神,在稳定现行财政管 理体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积极 性,确保省对下财政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既定政策的继续实施,促进全省 各地区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   改革的原则是:   (一)按照中央对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内容及办法做好省对各地的所得税收入 分享改革。2001年确定的省对各地财政管理体制保持稳定,只对所得税收入分享 改革引起的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变化作出调整。   (二)以2001年为基期,基本保证地方既得利益。   (三)考虑到所得税改革对省级财力影响较大,将中央下划的部分收入留在省级, 以增强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四)省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财力全部用于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 移支付。   (五)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简单明了。所得税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 保持财政管理体制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改革方案简单明了,便于税收征管和实际操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   1.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海洋 石油天然气及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的石油石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 罚款收入,下同)继续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金库。   2.中央按相关因素划分给我省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 级收入,划入省级金库。   3.中央下划的金融与保险业、烟草加工业、烟草公司及烟草品牌有限公司、江 苏省电力公司(部网,国税征收部分)、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和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分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 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4.原省级所得税〔包括在市县征收的原省级所得税(不含省按投资比例分成的 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分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 金库。   5.除上述以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原在省级征收的,作为中央与省分 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原在市县征收的,作为中央 与市县分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市县金库。省和市县共同投资 原按投资比例分成的省级企业所得税,下划市县,作为中央与市县分享收入,按规定 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市县金库。   (二)分享比例   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市、区县、乡)分享50%;2003年中央 分享60%,省(市、区县、乡)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 按中央规定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另行确定。   (三)所得税收入基数核定   1.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个人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入库 数为基数,同时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退库及所得税收入混库等作相应调整。   2.地方企业所得税以推算的2001年数据为基数。根据2000年地方企业 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和1998-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率计算核定。   对1998-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率为负数的市,以2000年 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对计算所得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基数超过 2001年实际入库数的市,以2001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在此基础上,按中央 对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基数扣减率12%来平衡:对核定基数扣减率不足全省扣减率 一半(6%)的市按6%扣减,对核定基数扣减率超过全省扣减率一半(18%)以 上的市,按18%扣减。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市县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核定数 额,省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地区的基数上解。   (四)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期,按各地上划中央收入减去中央下划地方收入之差额计算确 定。    三、其他   (一)关于与2001年省对市调整后财政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   为保证省对市县2001年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省将根据所得税收 入分享范围及分享比例情况相应调整省对各地原定的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地方财政收 入基数同口径调整后,市县地方财政收入增量上交等仍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 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中央通过结算另 外返还市县的2001年地方所得税收入基数,其比2000年增长部分,省仍按 《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1]3号)文件规 定集中20%,实行定额上交。   (二)关于2002年收入预算调整问题   省对各地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各地要根据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和 中央下划收入等情况,按规定及早做好2002年收支预算调整工作。   (三)关于所得税收入调库问题   各级税务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按省对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抓紧做好所得 税收入调库工作,调库工作必须在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必要时省将组织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以防收入混库。所得税收入调库由税务部门根据中央和省所得税 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划定的收入级次开具“更正通知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核实后 办理收入调库及划分和报解手续。   (四)关于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和完善问题   各市县要抓紧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工作,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各市县 在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照顾基层的基本支 出需求,保证基层的正常运转需要;要考虑到对下已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做好衔接工 作,实现体制的顺利过渡和平稳运行。原则要求各市按省对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 案进行贯彻实施,不得借机集中县(市)财力。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   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各市县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 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关于查补收入入库级次问题   对中央与省分享的所得税及中央与市县分享的所得税,其查补收入,按相应的分 享比例分别缴库。   (七)关于征收手续费拨付渠道问题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征收手续费不再通过退库处理,统一改由财 政预算支出安排。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领会中央和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精神,加强 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贯彻落实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要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努 力培植新的财源增长点,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继续做好财政 收支平衡工作。各地要密切关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的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情况,对 体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并及时反映,确保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运 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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