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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快发展轻工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4-10-13

     1984年10月13日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轻工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 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二轻集体工业为主体的轻工城镇集体经济,是我省轻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是城镇集体工业的骨干力量。在繁荣市场、活跃经济、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和外贸出口 需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错误影响,轻工集体企 业的经营管理制度照搬照套了国营企业的模式,致使轻工集体经济没有得到应有的发 展。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的方针,以改革精神加 快发展我省轻工集体经济,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国发〔1984〕 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订《试行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 加强对轻工集体经济的领导。根据《试行规定》,从税收、物资、价格、信贷、引进 等方面积极支持轻工集体企业的改革,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制止任何形式的平调。各 级轻工主管部门,要实行有利于轻工集体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联社活动,逐步 做到政企分开。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一定要坚持“多留少缴”的原则。轻工集体企业 要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可以进一 步放开,走在改革的前面,积极推行、稳定、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各市、县人民政 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整党,以边整边改的精神认真检查一下国务院国发〔1983〕 67号、国发〔1984〕4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本通知及 《试行规定》下达后,望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检查情况于今年四季度一并向 省政府写出报告。 附:关于加快发展轻工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规定 以二轻集体工业为主体的轻工城镇集体经济,是我省轻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是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的骨干力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政府发出了《关于进 一步发展我省二轻(手工)工业中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81〕15 0号文件),轻工城镇集体工业有了新的发展。一九八三年,全省轻工城镇集体工业 完成产值四十八点一亿元,比一九八0年增长百分之二十八点九九,平均每年递增百 分之八点八,对搞活经济、扩大就业、满足消费、增加出口、积累资金、支援农业都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轻工集体企业实行生产经 营承包责任制以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苏政发〔1981〕15 0号文件进行修订。现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 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67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 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总社理事会扩大会议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 47号文件)精神,参照无锡县堰桥乡乡镇企业实行“一包三改”的经验,对轻工城 镇集体经济的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轻工城镇集体企业有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自主权 轻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接受国家计 划指导,因地制宜地积极经营符合社会需要,有利于发展生产、活跃经济、方便生活 的行业、品种、服务项目。要积极创造和发展有自己特色的传统优质产品和先进技艺。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多层次、多渠道、灵活安排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包 括允许生产不属轻工归口行业的产品,并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 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条件下,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济,有权择 优选点,组织生产协作或扩散产品。 轻工城镇集体企业要面向市场,改单纯生产型为生产经营型,积极开展商品陈列、 广告宣传、展销订货等各种形式,扩大销售业务,搞活经营。上列经营费用,企业应 按《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列支。 轻工城镇集体企业可在国家价格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照优质优价、薄利多销、有利 竞争的原则,实行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和季度差价、质量差价。企业自销产品,凡是 国家规定价格的,要按国家规定作价,其中协作和议价购进原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 品,执行国家统一订价确有困难时,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浮动。在满足商 业、外贸下达收购计划外的产品,企业可自行分等定价、自找口岸、自行销售。新产 品的试销价格,由企业自行定价。 二、坚持自负盈亏和按劳分配 轻工城镇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按照国家 税法,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税金;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应交的 费用;按照“多留少缴”的原则,向主管部门缴纳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具体办法由省 轻工业厅、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根据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制定的《轻工业 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合作事业基金收缴使用办法》制定。留给企业的利润,企业有 权决定分配。 为体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轻工集体企业可恢复职工投资入股,年终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股金分红,一年的股金分红不得超过股金集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股金集资还清之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企业如发生亏损时,投股人要和企业共 同承担经济责任,除当年不付利息外,下年有盈余时,应先用税后利润弥补上年亏损 后再进行分配。入股自愿,退股自由。 轻工集体企业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和企业的经 营效果挂钩,同经济责任制以及个人劳动成果挂钩,正确处理三者利益的关系,真正 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既克服平均主义,不吃“大锅饭”,又防止分光吃尽。 轻工城镇集体企业要积极推行、稳定、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承包合同要瞻前顾 后,一经签订,就受国家法律保护。承包企业,在生产、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必须使 职工得到实惠。在单位产品成本工资含量不增加,人均上缴税利超过工资、奖金增长 幅度的前提下,企业上交税利每增长百分之一,工资、奖金可增长百分之零点五,上 不封顶,下不保底。对生产经营好、经济效益高、利润多的企业,在完成上缴国家税 利任务和留足集体部分后,厂长有权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晋级。 轻工集体企业的劳动分红,应按苏政发〔1981〕1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办好劳保福利事业 轻工集体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制订不 同的标准和执行范围,可以高于、相当于或低于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水平。集体所有制 同行业企业之间也允许有差别,不搞一刀切。 为保障“老有所养”,已按苏政发〔1981〕150号文件以“营业外列支” 办法解决的,可继续执行;按“营业外列支”企业有困难的或已按行业统筹支付的市、 县,也可以由市、县联社统筹支付。统筹办法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在税 前从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提取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连同退休职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 十一作为退休职工福利基金,在营业外项目的劳动保险费中开支,用于解决退休职工 医疗费用、生活困难补助、退休职工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和死亡丧葬补助费等。该项基 金要专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如有节余,可结转下 年使用;如有不足,可在下年补齐。各市、县主管部门过去已提取的统筹基金应一并 转入使用。如已被挪用者,应予追还。从今年起新招收的职工,可按省劳动局等五个 单位苏劳薪(1984)157号《关于在城镇集体组织中试行职工养老金和医疗保 险的通知》办理。 四、改革劳动制度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用人制度上,要把劳动部门统招统分改为企业自招自聘,做 到职工能进能出。 1、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城镇待业人员中公开招工,择 优录用。确实需要从农村招工的,经所在市、县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按招工条件从农 村招收。实行离土不离乡,能进能出的劳动制度。企业生产不需要时,可以辞退。新 招收的工人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工资、劳保福利等,合同期满如生产 需要留下,可再重新签订合同。 2、对确有特种技术的老工人、老艺人,因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经过批 准,其退休年龄可以从宽;为了续承发扬特种工艺,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允许 带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村子女进企业传学技艺。 3、轻工集体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直接从社会上招聘有专长的职工或退休人 员。从社会上招聘的职工,可按本人实际技术水平和对生产的作用,确定工资;招聘 的退休职工,其退休费由原单位照发,招聘单位除补足原工资外,还可以按照本人的 技术水平和对生产的作用,加发适当的补助费。因公负伤致残,由聘用单位负责。 4、轻工集体企业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本单位的厂规、厂法,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 对违反厂规、厂法的职工,企业有权处理,直至开除。 五、实行民主管理,改革干部管理制度 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人员增减、收益分配、劳保福 利、职工奖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厂 长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对工厂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统一指挥权。 企业的厂长要逐步改委派制为民主选举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按“四化” 要求选举产生,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任命。经济上可增发职务津贴,在成本中列支。 落选后,哪里来哪里去。经职工大会同意,企业还可以招聘领导干部,聘用期内,不 称职的可以随时解聘;聘用期满,根据需要也可以续聘。厂长有权推荐副厂长,任命 企业中层干部。企业自行批准和任命的新干部一律实行能上能下的制度,免职后不保 留原职。 六、重视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 轻工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续承和发扬优良的传统技艺,按照 “投资少、见效快、技术适用”的原则,积极引进技术、设备,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成 就,改进工艺方法和生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发展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竞争能 力。 轻工集体企业要加强科研、设计和新产品开发工作,可以自设机构,也可以聘请 科研、设计部门和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当顾问,或签订技术承包、技术联合攻关、技 术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给予适当报酬,以利加速开发新产品。 轻工集体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增加智力投资,尽快培养专业人才,不断提高职 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集体工业企业中自学成才、经过考试合格的, 亦应评定技术职称,给予相应报酬。按照“四化”要求,要大胆地提拔中青年优秀人 才到领导岗位上来,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 轻工集体工业企业为搞活流通,在一个市、县内可以设立轻工产品销售服务部, 实行产销直接见面。紧俏产品,企业有权留取一定比例作为自销,国家计划外超产的 产品、试制的新产品应全部留给企业自销。 由主管部门批准试制,经省计经委、省科委和主管厅、局共同鉴定确认的新产品, 在试销期间可给予减免税一年的照顾。期满以后按规定税率缴纳工商税仍有困难需要 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总产值(或销售总收入)中百分之七十以上为小商品、销售 利润占销售收入百分之五以下的,银行贷款利率可下浮百分之二十,微利、无利而人 民生活必需的小商品,纳税有困难的,税务部门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九八四年扭亏为盈的,当年实现的利润免交所得税。 八、保障轻工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轻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分别属于各级联社和企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 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一切资财,不得无偿调用劳动力,也不得任意和无偿划走企业。 部分轻工集体企业为坚持生产日用小商品,贯彻“以副养主”的精神,搞活企业, 生产了不属于轻工业归口的产品,按照专业化协作和按行业管生产的原则,可采取 “供产销归口安排,企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不变,谁办归谁管理”的办法,不要以 “行业归口”任意和无偿划走轻工集体企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仍然平调、挪用轻工集体资财和划走有联社资金的轻工 集体企业,要坚决退赔,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处理,谁平调,谁退赔。 轻工集体企业除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应交的费用外,任何部门、 单位都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轻工集体企业摊派费用。对于侵犯轻工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九、切实加强领导,开创城镇集体工业的新局面 江苏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是轻工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联合组织和领导机构,具有 法人资格。联社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督促下级联社和基层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 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有关集体经济的规章制度和召开本地区 以轻工集体企业为主的职工代表大会,及时反映集体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保护集体经济的正当权益,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基层企业的工作,研究合作经济新情 况,总结交流经验,积极发展新的合作组织,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 物质、文化生活待遇。 各市、县、区(镇)要尽快恢复建立轻工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所需编制可由各市、 县编委根据市县轻工局(公司)的性质核定,经费在联社管理费中列支。联社同所在 地二轻局(公司)合署办公,一轻、二轻已经合并的市、县、局(公司),联社必须 建立专管的办事机构和轻工局(公司)合署办公,设立工艺,服装、皮革、塑料等专 业公司的市、县,也应该相应建立专业联社,参加当地联社为团体会员,财务直接上 交省联社,集体财务要专列帐户,单独管理,收缴的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由联社按 使用范围直接掌管使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动用该项基 金。 轻工城镇集体企业,要解放思想,大胆改革,把改革创新的立足点放在发展生产, 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上。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中,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思 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生产建设中去,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实现。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其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也可参照试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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