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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85-05-15

      1985年5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积极提高苏南、加快发展苏北,适当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乡 镇企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城镇街道企业,均应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地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地方建设基金按上述企业当年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规定不交纳所得税 或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则为当年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五计征。 第四条 地方建设基金委托税务部门代征,财政、银行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积极 配合。 第五条 地方建设基金采取按季预交,年终结算的办法。各交款单位应在季度终 了预交所得税的同时,填写交款书,交入市、县财政在银行的预算外存款户,一次交 清。 第六条 各市、县征集的地方建设基金,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四十;市、县、乡镇 共留百分之六十,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授权省财政 厅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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