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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苏政发[1989]92号颁布时间:1989-08-18

     1989年8月18日 苏政发[1989]92号 为了适应国家宏观控制的新形势,切实改善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状况,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就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按照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要求,各级计委(计经委)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统一 管理本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计划,综合平衡、上报、下达各类投资计划。将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成一本计 划,作为各部门共同执行的依据。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包括:全民基建、全民技改、全民其 他、城镇与农村集体、城乡个体投资、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独资)、国内各地区、各 部门间的横向联合投资等。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何种建设性质、资金渠道、所 有制形式,均应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二)服从国家宏观管理。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将国家核定 给我省的投资总规模分别下达给各市和省各部门,各地、各部门据此安排本地区、本 部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实行市长、厅局长、行长负责制。 (三)实行分类计划管理。全民基建、技改投资项目和城乡集体投资项目中的贷 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严禁突破。城镇、农村集体自筹投资、个体投资计划 实行指导性管理(治理整顿期间,按国家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实行指令 性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双重计划控制,即既要 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又要列入国家信贷计划。各种建设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投资 基金、财政资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各类投资公司资金,所安排的项目必 须是经各级计委(计经委)纳入年度投资规模的项目,严禁安排计划外项目。非金融 性机构严禁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四)根据计划安排建设。任何建设项目均应纳入国家和省核定的地方、部门相 应的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建设。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的年度投资计划,要报国家计委批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二、严格执行项目的审批权限 所有建设项目,均需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凡总投资1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 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文件。100万元以下 的项目可直接编制设计任务书。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 录》进行。下列各类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建设性质、资金来源、所有制形式,各地、 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审批。 1.《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中属禁止发展的产品项目,省、市各部门严禁审 批。 2.《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中属重点限制发展的产品,各地、各部门不得审 批。对个别有特殊原因确属需要建设的项目,应报省计经委审批(需由国家审批的由 省计经委转报)。 3.一部分虽属可以发展或鼓励发展的产品项目,以及一些需控制发展的产品项 目,如纸浆、冰箱、彩电、钢铁、石油化工等(详见附件),必须报省或国家审批。 4.虽在市的审批权限内,但能源、原材料、运输、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不能自 行平衡的项目,应报省审批或由省转报国家审批。 (二)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项目的审批权限: 1.全民基建。自筹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 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经委审批,其中大中型项目的 项目建议书由省计经委核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能源、 原材料等能自行平衡的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市、省各部门审批。其中,投资额 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其审批文件要报省计经委和省主管部门备案。要求 省安排贷款指标或投资的项目,不论投资大小,一律报省计经委审批。 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由省主管部门在省切 块指标内审批,审批时须会省计经委;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 报省计经委审批。 2.全民技改。自筹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经委审批,其中限额以上项 目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计经委核报国家计委审批。500-1000万元的项目,由 省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计经委备案。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市审批。需申请省 安排贷款指标或需省里投资的项目,一律报省审批。 3.城乡集体投资。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 建议书及大中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经委审批。1000万 元以下的基建、非工交技改项目,由各市计委审批;其它技改项目由各市经委审批并 抄同级计委。 4.利用外资。各级计委统一归口管理利用外资计划。包括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 年度投资计划的具体编制、上报、下达,各类利用外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汇总。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凡市属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包括国内配套 资金和流动资金)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计委(1987)8 08号文件规定,由各市计委会有关部门审批。对其中属技术改造的项目可由各市经 委会计委及有关部门审批。上述审批文件,均应抄省计经委备案。总投资1000万 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须先报送省计经委审核同意,由省计经委书面委托各市审批,总投资3000万美 元以下的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报送省计经委审批。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 上的,由省计经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上述项目的投向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87〕76号文件的规定,对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必须报经国家 行业主管部门特殊批准,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方得对外开展工作;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必须经省计经委或国家计委批准,方得对外签订协议。外汇平衡需在国内市场 以产顶进的项目,凡省内以产顶进,由省计经委会外管局审批,须全国范围以产顶进, 由省计经委、外管局转报国家计委、外管总局批准。 补偿贸易项目,如不属国家限制进出口机电产品或限制出口的产品,比照中外合 资、合作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等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 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经委会有关部门审批,500美元以 上的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查后报国家审批。 5.技术引进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所有制形式,及项目建设规 模,按上述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所有的引进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归 口、审查和招标。 6.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楼堂馆所的建设要严格执行《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 例》。 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计经委提出 初审意见并经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凡总投资在500-3000万元的 项目建议书,由省计经委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省领导机关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省各部门和 市领导机关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省计经委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上述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经委审批(需国家审批的由 省计经委核报)。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筹投资项目,由各市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根据国家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旅游宾馆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其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经委送国家旅游局、经贸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楼堂馆所建设的其他有关事宜,按《暂行条例》办理。 7.所有上报省计经委审批(或由省计经委转报)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一并报送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要对项目 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凡报省审批和转报的项目,一般要先委托省工程咨询中心论证, 凡初审或论证未通过的项目,省计经委不予审批或转报。 8.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省建委会同 省有关部门审批(涉及省投资的应会省计经委)或报请国家审批。 (2)由省计经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省 建委审批。涉及省预算内投资和省固定资产投资基金安排投资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的 审批应会省计经委。其它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主管部门和市审批。 (3)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10%以上 项目,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会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初步设计 概算超过市审批项目权限10%以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已超过了市的审批权限,应 报省审批。 (4)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应依据计划任务书及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批准 后的项目,才能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才能批准开工,对项目建设资 金来源有异议,由审计部门审计后决定开工与否。 在治理整顿期间,开工报告的审批,应按省清字(1989)1号、计经基(8 9)6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以后如何办理,另行规定。 县级各项审批权限,由各市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下放到乡镇一级。 实行计划单列的市,按计划单列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投资审批权限。 三、监督与处罚 各级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统计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坚决执行固定资产投 资计划,履行职责,对投资活动搞好管理、监督,并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一)凡违反上述规定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的项目,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已经建 设的项目一律停建,并相应核减该地区(部门)的投资计划(包括贷款计划)。 (二)财政、银行等部门以及各类金融性,非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要坚决执 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均不得以任何落实(或提供安排)资金的文件代替项目批准文 件和计划。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审批的项目,各级财政、银行等部门以及各类金融性、 非金融投资公司不得为其落实资金。各级银行不得办理拨款(贷款)手续,凡擅自贷 款(拨款)、协助落实资金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规划部门,对未按上述规定审批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执照。要严格控制 城市成片拆迁,“一条街”等建设。 (四)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凡没有按上述规定审批的项目,不得 批准用地。如变相审批、越权审批建设用地的,一经发现相应扣减该地区(部门)下 年度用地指标。 (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特别是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要 认真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合理,督促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 (六)统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统计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统计投资 完成情况,准确反映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反映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以前颁布的各类投资管理办法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请按本通知执行。 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国家颁布的新规定执行。 附件:需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目录 一、《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中属于禁止发展的产品项目,各地、各部门严禁 审批。 二、《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中属重点限制的产品项目,各地、各部门一律不 得审批。对确需建设的项目,报省计经委审批(其中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由省计经 委审核后转报)。 三、其他需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 1.啤酒、卷烟、纸浆及机制纸; 2.家用电冰箱及压缩机、冰柜、空调器、微波炉、电烤箱、电饭锅、吸尘器、 电磁灶; 3.棉纺锭、毛纺锭、锦纶、涤纶、丙纶抽丝、氨纶、缫丝、真丝织造; 4.煤炭开采; 5.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矿开采; 6.矿盐开采; 7.电站(含热电结合); 8.机场、铁路、一、二级公路、汽车专用路、邮电程控交换机系统; 9.炼铁、炼钢、铁合金、冷薄板、有色金属加工; 10.石油加工(50万吨及以下的炼油厂属重点限制); 11.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盐化工(烧碱、纯碱、盐酸等); 12.平板玻璃; 13.汽车改装、机床、汽车、内燃机; 14.彩电、显像管及玻壳、录像机及关键件(机芯、磁头磁鼓、电机)、程控 交换机生产线、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集成电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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