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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江苏省企业增补流动资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1989]85号
颁布时间:1989-07-12
1989年7月12日 苏政发[1989]85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银行、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企业增补流动资金的若干规 定》,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企业增补流动资金制度,是企业多渠道,多方面补充流动资金,增强企业自 我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对有效地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减 少利息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在当前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对企业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也是十分有利的。执行中遇有问题,可径与省人民银行、财 政厅联系。 江苏省企业增补流动资金的若干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和国发〔1988〕53号文件规定, 所有企业都应建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按年(季)从税后留利提取一定比例的资 金增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为:国营生产企业、施工企 业为税后留利生产发展基金的20-30%;国营商业、粮食、物资等流通领域的企 业为税后留利的15-20%;城镇集体企业不得低于公积金的50%。企业税后留 利较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应适当提高补充的比例。 二、外贸企业留利或减亏分成先按规定提留外贸企业风险基金,再按一定比例补 充流动资金。其中自负盈亏的进出口企业不得低于30%。其他外贸企业不得低于 10%。 三、乡镇企业的投资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实行计划管理,首先要保证企业流动资金 的需要。乡镇企业补充流动资金,以一九八八年末企业实有自有流动资金为基数,以 后逐年有所增加。从一九八九年起,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应有35-50%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 四、新建、扩建企业必须将投产后需要的30%自有流动资金列入投资概算,并 落实资金来源,原则上哪一级安排投资,由哪一级负责解决。新建、扩建项目投产后 落实流动资金确有困难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从投产后新增利润的分配中, 予以补充。 五、建立企业提取流动资金占用费制度。国营企业每月按国家流动资金的3- 6.6‰的比例提取流动资金占用费,用于补充国家流动资金。提取的流动资金占用 费列企业营业外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六、凡由中央和省批准统一调整物价,引起国营企业、供销社原有库存物资、商 品升值或减值的部分,一律相应调整企业流动资金。 七、企业内部发行的债券以及社会集资(包括内部集资)筹集的资金,除经省人 民银行批准可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以外,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八、企业不得挤占、挪用或抽调流动资金用于其他方面。各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企 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企业,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 要的处罚。 各级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审计部 门要加强对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九、上述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 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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