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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计划委员会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07-03
2000年7月3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部 署,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决定对全国的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 控装置,我市将于7月10日起全面实施加油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 通告如下: 一、全市加油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 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 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的规定,凡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机站(点)必须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 加油站要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及有关部门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实施,保证在2000年 10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我省从通过国家防爆、计量、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的A类税控装置 机型中选择四种机型作为推荐产品,我市经过试点后反复比较,确定下列两种税控装 置作为我市指定安装的税控装置机型。 1、北京中软融兴智能卡有限公司生产的OM-200型税控装置。 2、广东金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BAJ-51税控装置。 三、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既是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流通秩 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强化加油机税收和计量监控的有力措施,因此,税控装置安装及 税控初始化由国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国税部门监督厂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税 控装置安装前后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装过程中的消防 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由石油市场整顿办结合税控装置 的安装情况对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 书》。 四、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时,由税控装置供应单位和加油站订立税控装置的购销 合同,国税机关人微言轻合同订立的鉴证人,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所需支付的货款, 由税控装置供应单位在合同签订后,直接向加油站收取,其价格不得超过我省确定的 最高限价。石油市场整顿办、国税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加油站 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工作中,不得违反规定加收任何费用。 五、不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蓄意破坏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将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 勒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其成品经营权。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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